
(2012不再相信眼泪,看了要评价哦)
1.某居民区共有居民480户,一年发生人室盗窃40余起,县决定向每户居民征收治安费100元,由居委会代收。因绝大多数居民不服的决定,居委会便向市 申请复议,经复议,市将县的决定改为,治安费按每月每人1元的标准收取。之后仍有350户居民不服复议决定,准备向提起行政诉讼,其他居民认为掏点钱买平安也值得,居委会考虑到和的关系,不再出面。
问:①在上述事例中,谁能够充当行政诉讼原告?
②起诉时应以谁为被告?
③可向何地提起诉讼?
④若350户居民向提起了行政诉讼,诉讼中有无第三人,若有,请指出;若无,请说明理由。
⑤若350户居民向提起行政诉讼,如何解决人数众多给诉讼带来的困难?
【解析】
①该居民区的全体居民和居委会都可以充当原告。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凡是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都有权向提起诉讼。本案全体居民和居委会都可以提起诉讼,即可以充当原告。
②应以市为被告。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护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据此,应以市为被告。
③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管辖。所以,向县所在地和向市所在地起诉均可。
④由于居委会和其他130户居民与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所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他们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⑤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因此,若350户居民向提起行政诉讼时,可以推选出代表进行诉讼。
2.某甲与同事某乙曾有过不正当关系,乙拒绝同甲来往后,甲还常去乙家纠缠。乙的丈夫丙曾为此多次与甲交涉,但仍无济于事。于是,乙、丙二人商议,如果甲再来纠缠,将其腿打断。某日晚,甲又去乙家。乙听到屋外有响动,将丙叫醒,丙随手在屋里拿了一把铁锹闯到屋外,看到甲正躲藏在窗户下,顿时满腔仇恨,产生了打死甲的念头。当即举起铁锹朝甲的头部猛劈下来,将甲在地。甲挣扎着欲逃离现场。乙拿着扁担赶到,乙丙各持凶器照甲的腿部猛打,直至甲不能动弹。甲被抬回家后,因失血过多和头部重伤,很快就死去。
问:乙、丙二人是否构成杀人的共犯?
【解析】
乙、丙不构成共同杀人罪。乙构成故意伤害罪,丙构成故意杀人罪。
本案是关于共同犯罪的认定问题。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有两个:
①客观方面,必须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其共同犯罪人在参加共同犯罪时,不论他们之间的分工如何,参与程度如何,他们的行为都是围绕着共同犯罪的目的,彼此相互联系,相互配合,为完成同一犯罪而活动。
②主观方面,必须具有共同故意,即共同犯罪人不仅认识到自己在故意地参加实施共同犯罪,而且还认识到其他共同犯罪人和他一起参加实施共同犯罪。只有同时具备了主观要件和 客观要件,才能成立共同犯罪。在本案中,乙、丙在犯罪前有过预谋。这说明,乙、丙曾有过伤害甲的共同故意。但在实施犯罪之时,丙的犯罪故意变为了故意杀人,而乙的故意仍为伤害。
在主观方面,乙、丙二人缺乏杀人的共同故意。
公共基础知识:案例分析题精选习题三
3.1987年5月,某县县委向县常委会党组发出免去一位同志的乡镇企业局职务和任命另一位同志担任该职务的通知。在县常委会还没有讨论这两位同志的任免事项时,县就发出了任命拟免去乡镇企业局职务的同志为县农委委员的通知,县委一位负责同志也找拟任乡镇企业局职务的同志谈话,让他离职就任。对于这种不按法定程序任命干部的作法,县常委会及时向县委提出了意见。县委常委会专门召开会议,进行讨论。
随后,县委与县分别撤销了原来发出的通知。 问:县委和县违反了和法律的哪些有关规定?
【解析】
我国有关条款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按照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对县乡镇企业局职务的任免,应由县常委会履行法定手续。县委和县违反了上述规定,因而是非法的、无效的任免,应予撤销。
4.4.吴某、胡某、何某是一个教研室的教师。吴、胡二人合写一本《民主思想史》的教材。共6章,两人约定每人写3章,各章构成一个专题。两人经过半年时间写完。何某帮忙进行校对,发现吴某的某些观点和自己曾经在《社会发展论》中阐述的观点一致,只是论证角度不同而已。何某又帮助联系了出版社。出书之后,吴、胡二人发现,书封页上作者署名为吴、胡、何三人。吴某认为何某没有参加创作,不是作者,不能以作者身份署名。何某则认为吴某在书中论证的观点很多都和自己的观点一致,况且自己也为出书做了大量工作,有权以作者身份署 名。争论尚未有结果,胡某将自己抄写的三章另书发表,吴某知道后认为胡某侵犯了他的著作权,即将何某和胡某告之。问
①《民主思想史》一书的作者是谁?
②何某能以“吴某和自己观点一致”为由以作者身份署名吗?何某能以“为《民主思想史》一书校对和联系出版社”为由以作者身份署名吗?
③胡某是否侵犯了吴某的著作权?
【解析】
①作者是吴某、胡某。
②何某不能用上述两个理由以作者身份署名。
③胡某没有侵犯吴某著作权。
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其根本性质在于它是思想及情感的表现物,而不是思想和情感本 身。因此何某认为“吴某和自己观点一致,自己也是著作权人”是错误的。根据《著作权法》之规定:创作作品的人是作者。而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其他辅助活动,均不能视为创作。本案何某的校对和联系出版社的工作均属于对创作的辅助工作,因此何某不是作者,不能以作者身份署名,但其为本书出版付出了劳动,可获得相应的报酬。该书作者只能是参加创作的吴某和胡某。
吴、胡二人按照约定共同创作,该作品是合著作品。合著作品的著作权一般由全体合著人 共同享有,未经其他合著人同意,某个合著人不能随意行使著作权。但也有特殊情况存在,《民通意见》第135条规定:“合著作品……,其中各组成部分可以分别存在的,各组成部分的著作权(版权)由各组成部分的作者分别享有。”因此各部分作者对合著作品中存在的作品 。可以依法处分,不受其他著作权人同意与否的,本案即适用此种情况。吴胡二人所写各章各成专题,存在,完全可以分离开来,故吴、胡二人均可对自己所著部分行使著作权,包括:署名、发表、修改、保持作品完整使用并获得报酬。
5.郭甲(女)与张乙(男)于1985年6月结婚,生有两个女孩,自1987年起,郭有精神失常表现。1987年12月20日住进县精神病医院,经诊断患有癔病。1988年2月又住进县病医院,后又连续数次住院,均诊断为精神症。1991年12月17日,郭甲与张乙达成离婚协议,填写了离婚申请登记书,双方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作了适当处理。芳草湖农场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核后,以县民政局的名义给郭甲和张乙发了离婚证。后郭甲的弟弟以其姐姐患有精神病为由,认为芳草湖农场计划生育办公室办给离婚证违法,向县民政局申诉。
问:①本案中复议机关是谁?
②对离婚登记不服能否申请复议?
【解析】
①复议机关应是县民政局的上一级行政机关。从本案情况看,芳草湖农场计划生育办公室显然不具有法定的进行婚姻登记的权力。其权力来自县民政局的委托。因为根据《婚姻登记办法》的规定,由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进行婚姻登记的机关是乡、镇、事处或区和不设区的市,没有规定某一级计划生育办公室可以进行婚姻登记。根据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对受委托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由委托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管辖。据此规定,本案的复议机关不应是县民政局,而是县民政局的上一级民政机关。
②对离婚登记不服可以申请复议。行政复议条例规定,公民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的,可以申请复议。婚姻自主权是人身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政部门是我国办理婚姻登记的法定主管机关,其依职权进行婚姻登记的行为涉及当事人婚姻自主权的行使,也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对此行为不服,当然可以申请复议。
6.赵某,男,35岁,农民。在1988年换届选举中,赵某先向两个带笔的选民索要选票,遭到拒绝后,他又向其他选民索要选票。有些选民以为他要自己代笔,便把选票交给他。他就这样拿到33张选票,违背选举人的意志,擅自在两个候选人的名字上打了“X”,而在另选人栏内填上他自己的名字。由于赵的破坏,致使两个候选人的票都没有超过半数,造成选举无效。某人民以破坏选举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一年。
问:制裁赵某的和法律根据是什么?
【解析】
我国第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 律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为了保障赋予公民选举权的实现,我国选举法对公民选举权的行使作了具体规定。我国刑法规定了对破坏选举或妨害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制裁措施。赵某防害他人行使选举权,破坏选举,违反了上述的规定,因而受到制裁。
7.某机关职员田某和胡某是夫妻关系。该机关主管张某因态度粗暴、工作方法简单,与同事关系紧张。一日,因新职员田某的一点小过错,张某即对其当众训斥,因以前张某曾追求过田某之妻胡某而没有结果,田某认为这是张某借机报复。从此,田某对张某怀恨在心,并消极怠工,上班经常迟到田某越是消极怠工,张某越是对其当众训斥,而田某愈发认为张是故意难自己,同自己故意过不去。某年某月,张某因经济问题被立案审查,田某以为时机已到,为把张某彻底搞垮、搞臭,遂与妻子胡某商量,捏造张某犯罪事实:某年某月某日,张某把田之妻胡某骗至宿舍中强行奸淫。周密计划后,田某,胡某遂向有关机关告发了张某。
问:田某、胡某的行为构成了什么罪?
【解析】
田某、胡某的行为构成了诬告。诬告是指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处分,捏造事实,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他人有罪的行为,本罪的特点是:
1.犯罪对象是特定他人,如果捏造犯罪事实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作虚假告发,但没有指向任何具体的人,则不构成犯罪。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假借司法机关以达到诬陷之目的的行为。这种行为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捏造犯罪事实;二是向有关国家机关或单位作虚假告发。二者缺一不可。行为人如果捏造的不是犯罪事实,虽有使他人受到刑事处罚之目的,也不构成犯罪。
3.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使特定的他人受到刑事处分的目的。但事实上被诬陷人是否受到刑事处分,不影响本罪成立。如果行为人并无使他人受到刑事处罚的目的,只是意图损坏他人名誉或使其受纪律处分,不构成本罪。认定本罪,须注意其与报复的区别,所谓报复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 的行为。
两罪的主要区别有:
1.犯罪对象的范围不同,前者可以是任何人,无身份;后罪的对象只限于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
2.犯罪的行为方式不同,报复必须是利用职务、滥用职权,进行报复陷害;诬告陷害的行为,是否利用职权,对构成犯罪与否,没有影响;
3.犯罪故意的内容不同,报复的行为人有陷害他人的目的,但并非限于让被害人受到刑事处罚;诬告,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具有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处分的目的;
4.犯罪主体不同,报复的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诬告是一般主体。
结合本案来看,被告人虽然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客观上也实施了诬告陷害的行为,但是关键在于被告人没有滥用职权的行为,而且张某也不是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或举报人。所以,被告人构成了诬告。
8.刘某与他人发生纠纷,诉至后,经审理作出裁决,要求刘某赔偿对方当事人经济损失。刘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一审判决。刘认为处理有错误,拒不履行的判决,被拘留15日。
问:刘某是否可以对或其审判人员提起行政诉讼?并说明理由。
【解析】
所谓行政诉讼是基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不服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而引起的诉讼。行政诉讼的被告只能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这就是说:
首先,只有行政机关才能作为被告,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不在行政机关的范围之内;
第二,对案件依法做出裁判,不是具体行政行为,而是行使国家审判权的行为;
第三,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是机关而不是个人。所以说,任何人都不能对或其审判人员提出行政诉讼。如果刘某认为的处理不当,则可以依法向提出再审申请,在决定进行再审之前,必须履行的判决。
9.赵某接到某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劳动教养决定书后,立即提出复议申请。该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在长达四个月的时间未对赵某的申请进行复议。
问:赵某是否可以向提起行政诉讼?并说明理由。
【解析】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不服劳动教养处理决定的行政案件,属于人民的受案范围。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起诉的外,既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起诉,也可以直接起诉。另外还规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起诉。
在本案中,赵某先向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而未直接向起诉。行政复议的期限应为两个月,但在此期限内,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未对赵某的复议申请进行复议,那么,赵某就应当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起诉,现在赵某的起诉期限已过,赵也就丧失了起诉权,所以对此案将不予受理。如果赵某认为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所作出的决定确有错误,可以向有关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或其上级机关申诉。
【案例分析题】
潘某系某工艺品进出口公司(国有)特艺科、包装科业务员。某年某月,某印刷社找潘某,要求调拨纸张给该社。潘提出白版纸、玻璃纸每令分别加收15元和25元“奖金”。印刷社领导研究认为,即使付“奖金”,也比买高价纸张便宜,便同意潘的要求,印刷社先后9次向潘买纸,潘本人从中获款1万多元。另外,潘某还违反规定,先后五次向另一印刷厂低价卖出30多吨白版纸,从中获诹好处费1万多元。
问:潘某前后两次行为构成了什么罪?
【解析】
潘某的行为构成了受贿罪。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潘某的职责就是管理纸张的销售,他在销售过程中,巧立名目,从中索取“奖金”和接受不正当利益,其行为已完全符合受贿罪的特征。再者,新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潘某正好具备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符合受贿罪的主体特征。所以,被告人潘某构成了受贿罪。
10.
郭某,男,42岁,某村党支部。该村有两户村民的羊被盗,怀疑是本村两名村民所为,便报告给村党支部郭某。郭某命治保主任把其中的一名村民叫到村部询问,并派人向乡里报告。当晚,郭某对这名村民辱骂、踢打、刑讯逼供。这个村民交待了偷羊的过程。为追查其他户失羊的事,又将这个村民捆绑起来,威胁说:"不老实就把你吊到梁上去!"时已深夜,郭某见这个村民不承认再有偷羊的事,便将他锁在小屋里。次日,郭某与支部副提绳持棍 对这名村民威胁逼供。但该村民仍不承认再有偷羊的事,于是继续被关在磨房内;下午2时,这个社员自缢身亡。
当地依法追究了郭某的刑事责任。
问:郭某违反了的哪些规定?
【解析】我国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批准或者人民决定,并由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剥夺或者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郭某违反了上述规定,因而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11.A市某公司业务员甲某和本公司另一名业务员乙某代表公司按合同接受4万打进口某产品时,两人发现有溢袋现象,即港商多发了200打。甲某让乙某不要把这一情况告诉别人。
几天后,甲某将200打该产品卖给B市个体商经营者丙某,单价为200元,并要丙将货款4万元汇到C市甲原工作过的C市外贸公司帐上。然后,甲经多方疏通关系,从C市外贸公司帐户上提走了4万元现金,甲与乙二人平分了4万元。后港方发现多发了货,找到A市光明公司,遂案发。案发后,甲与乙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问:①如果光明公司是国有公司,则甲与乙构成了什么罪?
②如果光明公司全部股东均为私人,则甲与乙的行为构成了什么罪?
【解析】
①如果光明公司是国有公司,则甲与乙构成了贪污罪。
②如果光明公司全部股东均为私人,则甲与乙的行为构成了职务侵占罪。
本案涉及的法律要点是公司业务人员非法占有公司财物的行为构成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以及200打溢货之归属的问题。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两罪的主要区别在于:
1.犯罪对象不同。贪污罪侵犯的是公共财产;而职务侵占罪侵犯 的是私有财产。
2.犯罪主体不同。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即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非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在本案中,200打溢货与光明公司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呢?这是解决本案的关键。
显然,从民事法律来看,200打溢货的产生无论是出于港方的错误,还是光明公司的错误,光明公司对200打溢货物均不具有所有权,所有权仍属于港方,因而,光明公司构成了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上的原因,因一定事实而致他人受损,自己取得财产上的利益。在本案中,甲与乙的收货的行为是光明公司的法人行为,而非他们个人的行为。所以.,光明公司对港方负不当得利之责。从而,港方可基于请求权要求光明公司返还原物,如果原物受损,则将由光明公司赔偿,也就是说,当港方因溢货问题找到光明公司时,承担责任的是光明公司,而不是接受委托的甲某与乙某,因此,甲某与乙偷卖200打溢货的行为侵犯了光明公司的财产所有
权。从而,甲某与乙某的行为构成了贪污罪或者职务侵占罪,具体是哪一个罪,取决于甲某与乙某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
12.某县退休理发师李某,退休后为发挥一技之长,自备房屋,自筹资金,购买了一切理发设备,在取得了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健康证后向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工商营业执照。县工商局既不颁发,也不拒绝,虽经李某多次询问,但县工商局迟迟不作处理。数月后,李某对县工商局置其合法申请于不顾的行为不服,起诉到县人民。
问:①根据行政诉讼法,我国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的基本标准是什么?
②选择:该案中县工商局的具体行政为系a.作为;b.不行为;c.可诉;d.不可诉。
③判断分析:该县人民接到李某的起诉后,认为是否颁发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局自由裁量行为,无权干涉,并以此为由,裁定不予受理。的这种裁定是正确的吗?
【解析】
①我国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提起诉讼”。这一规定主要确定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三条基本标准:a.作为受案范围的行政行为必须是具体行政行为;b.作为受案范围的行政行为必须是行政诉讼法规定可向起诉的具体行政行为;c.相对人认为具有可诉性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②该案中县工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系不作为、可诉。
③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提起诉讼。李某认为符合条件,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营业执照,县工商局虽未作出拒绝的行政决定,但对李某合法申请置之不理,迟迟不作答复。李某对此种作法不服引起行政纠纷,根据本法有关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即李某有权向提起行政诉讼,因此,只要符合起诉条件,应当受理。该县人民裁定不予受理,理由是颁发执照是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事,无权干涉,这显然违背了本条的规定。我们认为,根据本案事实,县应当受理李某的起诉,同时应判决工商局在一定期限履行其法定职责。只有这样才能切实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严格依法行政。
13.1993年9月,某市海天饮食联合店办理了异地购买猪肉的手续,并于同年10月开始,从某市场和个体屠户手里购买猪肉2万千克左右,其中一部分未经检疫。海天饮食联合店将这2万千克猪肉全部分给下属饭店,当地群众反映个别饭店加工出售痘猪肉。该市卫生监督检测所发现后,进行了调查,查明海天饮食联合店购买的2万千克猪肉大部分未经检疫,并混有痘猪肉分配给下属饭店加工销售。据此,该食品卫生检验所作出了对该联合店罚款6000元的决定。该饮食联合店不服,欲对该处罚决定提起行政复议。
问:①食品卫生检疫所为事业单位不是行政机关,是否可以成为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
②海天饮食联合店应向哪个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解析】
①食品卫生检疫所是法律授予行政权的组织,可以成为行政复议申请人。
②海天饮食联合店应向市卫生局申请复议。
本案例涉及到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确定及受理行政复议的行政机关的确定。
市食品卫生检验所是一个事业单位但也是一个法律授权行使行政权的组织。根据《行政复议条例》第2第3款规定“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组织是被复议人。”所以本案中食品卫生检验所是适格的被申请人。对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申请复议,其管辖机关一般难以确定。因为这种组织很难从名称、外表上看出其对口的行政机关,尤其是这些组织同行政机关的组织方式不一样。但《行政复议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法律、法规和规章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由直接主管该组织的行政机关管辖。”而根据《食品卫生法》的规定,食品卫生检验所是卫生局下属事业单位。所以本案由该市卫生局复议。
14.段某,男,46岁,某单位人事科长。段某在当人事科长期间,于1983年4月15日,在上级主管部门批给的招工指标中,利用职权私自安插其亲友5人。对此,本单位职工潘某向上级纪检部门写信揭发,使段某受到通报批评,其私自安插的5人也被除名。之后,段某借调整工资之机,捏造、散布潘某有流氓行为,致使潘某未升级。潘某向纪律检查机关提出控告,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段某撤职的行政处分。
问:处分段某的根据是什么?
【解析】
我国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申诉、控告、检举权是赋予公民的权利。段某打击报复控告人,是对公民权利的公然侵犯,理当受到处分。
15.安某,男,45岁,河北省某市前进印刷厂厂长。安某为扭转企业亏损局面,先后两次安排本厂工人非法制作上海霞飞日用化工厂已注册的“霞飞”化妆品商标印板,并为其他厂家印制假冒"霞飞"商标标识等10万余套,非法经营额达15万元,非法获利10万余元。
问:何为单位犯罪?对单位犯罪应如何认定与处罚?
【解析】
16.根据刑法第30条的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据此,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谋取利益,按单位的意志决定实施的犯罪。构成单位犯罪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单位犯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2)为本单位谋取利益,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如果单位内部成员假借单位名义实施犯罪牟取个人私利的,不是单位犯罪,而只能是单位成员的个人犯罪。
(3)必须是经单位决策机构作出的决定或由负责人决定的。若不是单位决策机构或负责人员决定的,应以个人犯罪论处。
(4)构成单位犯罪,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刑法第31条的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根据本条规定,对单位犯罪一般采用“双罚制”。本案中,安某身为企业法定代表人,无视国家法律,安排工人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罪,应依法对其判处刑罚,并对其所在单位判处罚金。
17.黄某,男,19岁,农民。1988年10月经体检、政审合格后,县征兵办公室确定该青年到)某军区炮兵师服现役。但是,黄某突然隐匿,逃避征兵。事情发生后,县征兵办公室找到他的父母,进行说服教育。他父母始终不说出儿子的去向。后经查找,发现黄某藏在其姑母家。县征兵办公室把黄某找回,进行了批评教育。黄某拒不答话。后来了解到他逃避征集的原因主要是其未婚妻扯他的后腿,就又做他未婚妻的工作,仍未做通。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某乡依法强制黄某履行了兵役义务。
问:某乡强制黄某履行兵役的根据是什么?
【解析】
我国第55条规定:“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我国兵役法对此作了具体规定。黄某被确定为应征公民,经体检、政审合格,应履行规定的义务,依法服兵役。而他却逃避征集,屡教不改。因而某乡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强制其履行服兵役的义务。
18.美国兰德公司被誉为世界智囊团的开创者,是美国规模最大的决策咨询研究机构之一。在研究苏联公开发表的空间技术文献后,于1946年就写报告给,预言苏联将于1957年发射人造地球卫星,提出当年的战略措施应是加速研制人造卫星。但是,美国首脑 对此不屑一顾。结果1957年10月4日苏联人造卫星真的上天了,大出美国意外。查对五角大楼的档案,竟然早已被兰德公司所预见,并且苏联人造卫星上天与兰德公司所推算的时间误差竟不超过一周。70年代中期,美国研制成功中子弹后很得意,兰德公司却指出:他们早在1958年就打报告给国防部,提出应当立即搞中子弹,听不进去,以致延误了十年之久。美国一查果然如此。
试从行政决策咨询角度分析一下这一案例。
【解析】
①象兰德公司这样的决策咨询机构在现代决策中所起的作用越来越大。他们能从科学的、客观的角度,基于事实、数据和资料,作出比较准确的预测和判断。有时候决策建议不一定被采纳,但事实证明他们的预测是正确的。
②从美国多次忽视兰德公司的建议可以看出,决策中枢系统和信息系统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决策中枢系统往往就是几个领导人,他们的政治眼光,知识和经验,判断力,甚至当时的心理状态,都直接影响着对建议的采纳。因此,从观念上重视决策咨询系统的意见至关重要。否则,将会导致决策的失误。
19.被告人房某(女,43岁,某市中级人民刑事审判庭庭长),被告人米某(男,45岁,某市监狱管教员),1998年4月,被告人米某受亲友之托,答应帮助办理盗窃犯张某、刘某的减刑、假释。被告人米某接受请托后,伪造证明材料,证明张犯和刘犯在狱中的表现分别符合减刑、假释条件。1998年9月,被告人米某找到其在市工作的同学房某,请求其裁定为盗窃犯张某、刘某减刑、假释。被告人房某问米某罪犯是否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米某回答,"没问题,所有材料都是全的。"被告人房某说:"我是问材料真假。"米某回答,"真假你别管,保证出不了事。"被告人房某仅凭被告人米某报上来的材料,于1998年10月为罪犯张某、刘某分别作了减刑、假释裁定。被告人米某在此期间接受了请托人的现金8千多元。罪犯刘某被假释出狱后,于1998年12月因抢劫罪被抓获归案。
问:被告人房某的行为和米某的行为分别构成什么罪?
【解析】
本案被告人房某和米某的行为构成徇私舞弊减刑、假释罪的共犯,米某构成受贿罪。
本案房某和米某的行为符合刑法第401条所规定的徇私舞弊减刑、假释罪的构成特征。
①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而且是具有减刑、假释上报权和裁定权的司法工作人员。本案被告房某和米某的身份符合本罪所要求的司法工作人员这一特殊主体的要求。
②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罪犯是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而予以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本案被告人米某由于收受请托人的财物,而答应为请托人的亲友即盗窃犯张某、刘某办理减刑、假释,他明知罪犯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为其伪造假的证明材料,可见其主观方面是故意的;本案另一被告房某,明知老同学米某所呈报的减刑假释材料是假的,而给张某和刘某二罪犯办理减刑、假释,说明其主观方面也是故意的,而且房某和米某有共同的故意。
③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非法作出减刑、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的裁定或决定,使罪犯得到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本案二被告人在客观方面实施了明知罪犯张某、刘某不符合减刑、假释的条件而伪造证明材料证明二罪犯符合法律所规定的减刑、假释条件或明知罪犯张某、刘某的减刑、假释材料是虚假的,而做出减刑、假释的决定,致使张、刘二罪犯得以减刑、假释。
④本罪在客体上是侵犯了司法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特别是破坏了国家对罪犯改造工作的正常进行。
综上所述,房某和米某二被告的行为构成徇私舞弊减刑、假释罪(共犯),另外米某还单独构成受贿罪。因为被告人米某接受了请托人的贿赂8000元,其数额已达到受贿罪所要求的5000元的起刑点(数额标准)。因此在认定米某犯有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的同时,应认定米某构成受贿罪,实行数罪并罚。
20.甲、乙、丙、丁四被告都是已成年的男子。一天他们一起喝酒,甲提出到江边的货船上盗窃财物,乙、丙、丁表示同意,甲遂分派乙去准备匕首和自行车,丁去窥,视作案地形。入夜后,甲、乙、丁三被告聚集在一起,由丁带领到一船装有出口衣料的货船上,盗得出口布料三捆,价值人民币3000余元;第二天,甲要乙去找丙想办法销赃,乙找到丙后,丙一再表示不干,乙说 “上船容易下船难,不去小心你的狗命”。丙出于无奈,遂把赃物卖掉,所得赃款由四被告平分。
问:在本案中,谁是主犯?谁是从犯?谁是胁从犯?并说明理由。
【解析】
在本案中,甲是主犯,乙、丁是从犯,丙是胁从犯。根据我国刑法有关条款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甲提议盗窃,并分派乙、丁进行犯罪预备,甲同乙、丁共同实施了盗窃行为后,甲又让乙找丙销赃,最后平分赃款。
可见,在这起共同犯罪中,甲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被胁迫、被诱骗参加共同犯罪的,是胁从犯”。案中乙、丁积极参加这起共同犯罪,但又不是造意犯和组织者,比起主犯甲来说,乙、丁起了次要作用,是从犯。丙参加了犯罪的预谋,但仅表示同意,未参加盗窃,事后销赃是在乙的胁迫下,无奈实施的,参加了平分赃款。丙参与了事先通谋,事后销赃,应属共同犯罪,但丙销赃行为,是在乙胁迫下实施的,因此,他是胁从犯。
21.某县经县常委会批准,于1996年4月6日以贪污、受贿嫌疑将县侯某逮捕,同月26日向县人民提起公诉。同年5月20日县人民对侯某作出一年管制的判决。侯某不服,上诉至市中级人民。市中级人民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证据不足,于同年7月2日作出撤销原判、宣告侯某无罪的终审判决。1998年5月10日侯某以对其错误逮捕、判决为由,向县人民请求赔偿,请求赔偿其被人身自由期间的误工损失、参与刑事诉讼费用以及精神损害费共计8000元,并要求为其恢复名誉。
问: ①侯某是否超过赔偿请求期限?
②侯某向县人民请求赔偿是否正确?本案的赔偿义务机关是谁?
③侯某的赔偿请求是否都能得到实现?
④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方式有哪些?
【解析】
①侯某未超过赔偿请求期限。国家赔偿法第32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本案中县人民与县人民违法行为的确认依据是市中级人民 的二审判决,时间是1996年7月2 日,从这一天算起二年内侯某均有权提出赔偿请求。
②侯某向县人民请求赔偿是正确的。
首先,本案它,县人民和县人民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国家赔偿法第19条规定:“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本案中,作出一审判决的是县人民,作出逮捕决定的是县人民,因此他们应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其次,侯某向县人民请求赔偿是正确的。国家赔偿法第10条规定:“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一个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该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先予赔偿。”
因此县人民对侯某的请求应当先予赔偿。
③侯某的赔偿请求不能全部实现。我国国家赔偿法主要是对当事人的直接损害、物质损害给予赔偿。因此,对侯某要求赔偿精神损害费不予支持。
④关于赔偿方式,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5条和第30条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
第二,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第三,对依法确认有国家赔偿法第3条第(1)、(2)项、第15条第(1)、(2)、(3)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并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本案中,应采用以支付赔偿金为主,并为侯某恢复名誉的赔偿方式。
二.【题目】论述题
物质和意识的关系是什么?对社会主义建设的指导意义是什么?
【解析】
1.物质和意识的关系:
物质的定义:是不依赖于人的意识并能为人的意识所反映的客观存在。意识在本质上是人脑的机能,是客观存在的反映。
二者关系:世界统一于物质,意识是物质世界的产物,物质第一性,意识第二性,物质决定意识,意识对物质有能动作用。
2.对社会主义建设的指导意义:
(1)社会主义建设必须以经济建设为基础,尊重客观实际,尊重客观规律。
(2)在经济建设的基础上,发挥主观能动性,大胆实践,勇于探索,掌握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客观规律,建设好上层建筑,积极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发挥个人的主动性、创造性。
(3)要强调主观能动性与客观规律的统一,积极的工作热情和冷静的科学态度的统一,一切从实际出发,思想,实事求是,从而积极进行社会主义建设。
【题目】论述题
运用上层建筑一定要适合经济基础状况的原理阐述我国进行政治改革的必要性。
【解析】
唯物史观认为:上层建筑适合经济基础状况的规律是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
第一,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产生和性质,决定上层建筑的变革和变革的方向。
第二,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有反作用。上层建筑在适合自己的经济基础时,维护自己的经济基础,促进经济基础完善、巩固和发展;不适合自己经济基础时,会阻碍经济基础的巩固和发展;
第三,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是辩证的统一。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的矛盾运动是“基本适合一不适合一基本适合”的过程,它体现了上层建筑一定要适合经济基础的规律。
运用上层建筑一定要适合经济基础状况的原理来观察我国社会主义的发展,就可以看到适应我国经济改革的深入发展,必须进行政治的改革。我国原有政治是适应单一公有制经济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建立发展起来的。在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建立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必须进行相应的政治改革,解决政企不分,克服官僚主义,消除机构庞大,人员臃肿,发展民主,健全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只有这样才能消除原有政治的弊病,实现团结安定,廉洁高效,更好地适应经济改革深化的需要,保证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