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采购行为,确保我校采购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促进廉政建设,提高办事效率。根据《潍坊市寒亭区关于印发<潍坊市寒亭区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寒政发〔2006〕16号)和《潍坊市财政局关于公布<2010年潍坊市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知》(潍财采〔2009〕7号)精神,结合我区教育系统的实际,特制订我校物品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1、成立学校物资采购小组,负责行使学校采购的职能,实施学校物资的采购,并接受区采购中心的领导和监督。
2、学校采购遵循“两公开一监督”原则,作到公开、公平、公正、高效。
3、学校采购物品凡列入《潍坊市财政局关于公布<2010年潍坊市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知》(潍财采〔2009〕7号)文件规定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工程、货物和服务的行为,均属于采购范畴;《2010年潍坊市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采购额在5万元以上的项目,也应按规定实行采购。这些项目一律上报教育系统物资采购小组,采购小组统一报区采购中心审批,由教育系统采购小组与区采购中心公开采购,学校不得自行组织采购。
4、学校在编制年度预算计划时必须同时编制年度采购计划,并及时编制采购项目申报表,上报区教育系统物资采购小组。
5、凡确定的集中采购项目;原则上应采取公开招投标的方式采购。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区采购中心和教育系统物资采购小组批准,各学校可采取非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
(二)采购的物品因紧急需要,或者属特定规格的:
(三)原采购的物品的维修、零配件更换,由于统一规格的需要,在一定时期内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的:
(四)在原招标文件中已作了事先说明属后续购买的:
(五)教育系统采购小组认定的其他情形。
6、凡确定列入公开采购的个别特殊物品,经教育系统物资采购小组批准,在采购小组的监督下,单位可以自行采购。
7、学校采购小组不得向中标单位或者生产厂家收取回扣、佣金及其他形式的好处费,或者在采购结算中采取欺骗、伪造凭证、与中标人相互串通等不正当手段的,对有关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