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序号 | 法规名称 | 法规编号 | 发布日期 | 发布机构 | 法规条款/摘要 | 应用过程或活动 | 对应环境因素、危险源 | 备注 |
| 1 | 浙江省消防条例 | 2010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 2010-5-28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 | 第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消防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制定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确定灭火行动、通讯联络、疏散引导、安全防护救护等人员分工;(二)报警和接警处置措施;(三)扑救初起火灾和应急疏散措施; (四)通信联络、安全防护救护措施。 学校、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等单位制定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含火灾发生时优先保护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病人的相应措施。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全面负责,落实消防安全工作所需经费和人员,组织实施各项消防安全制度。 第十四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消防法第十七条和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落实职工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定期开展防火检查;(二)将每日防火巡查记录存档,期限不得少于一年;(三)立即消除巡查、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确实不能立即消除的,应当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时限和措施;(四)按规定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提高职工火场逃生自救互救基本技能。 第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其管理区域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二)对共用消防设施、器材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按规定进行维护管理;(三)开展防火巡查和定期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不能及时消除的,应当报告业主委员会或者机关消防机构、派出所;(四)物业服务合同依法约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物业服务企业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和消防登高场地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制止的,应当及时向机关消防机构或者派出所报告。 第三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和器材的维修、更新、改造所需经费,保修期内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未设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前款规定的经费由业主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业主按照房屋权属证书登记的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摊。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至第四款、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第三十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 | 消防安全管理 | 未确定安全责任人,未按规定设置消防设施,未定期保养,未建立防火制度,未明确防火责任,未及时更换破损消防器材,未建立巡视制度,巡视不到位,为建立义务消防队,挪用消防设施,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发生火灾未及时上报。 | 《浙江省消防条例》已于2010年5月28日经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
| 2 | 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 2006年4月21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 2006-7-28 | 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含建制镇)国有土地上各类房屋的使用安全管理。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是指为保障建筑结构使用安全而进行的管理,包括房屋白蚁防治管理、房屋装修安全管理和房屋安全鉴定管理。 房屋的消防安全、设施设备使用安全等其他安全管理,按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条 本条例所称的房屋安全鉴定,是指对房屋结构的完损程度和使用状况是否危及安全使用进行鉴别、评定。 房屋的安全鉴定由依法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负责。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是认定房屋安全状况的依据。 从事房屋安全鉴定的鉴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 | 日常管理各过程 | 未建立安全责任制及操作规程,未进行安全教育,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未制定应急方案,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物品,消防器材配备不合理,消防通道堵塞,乱搭乱建。 | 2006年4月21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06年7月28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
| 3 | 杭州市气象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防雷安全检查工作的通知 | 杭气发〔2007〕18号 | 2007-4-27 | 杭州市气象局/杭州市安全生产监 | 全文 | 各管理处避雷器材使用 | 未定期检测,遭雷击 | |
| 4 | 关于抓紧建立和认真落实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管理制度的通知 | 公通字[1996]21号 | 1996-3-18 | 一、监督各类建筑的管理、使用单位抓紧建立和认真落实消防设施日常检查维修保养制度。各类建筑必须按照消防法规、技术规范的要求配置各种消防设施(名录见附件),不得擅自拆卸、圈占、挪用和停用。对配置的消防设施,管理、使用单位必须确定专人负责操作、巡视检查,发现故障,及时修复,保证正常运行,并建立检查维修资料档案。消防控制室必须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负责作好消防设施运行、报警、故障、维修监控记录,并将有关资料存档。 | 消防器材的管理 | 巡视检查不到位,未制定保养制度,拆卸、停用消防设施,消防控制室未及建立24小时值班,记录填写不完整不准确。 | ||
| 5 | 杭州市城市管道煤气管理规定 | / | 1996-12-21 | 杭州市 | 第 按城市燃气规划,凡在管道煤气规划供气区域内的新建、改 建、扩建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居民住宅,具备条件的均应使用管道煤气 ,并做到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正在建设和已建成尚未交付使 用的住宅小区和单位住宅,建设单位应在住户搬入前补建无成,否则不得 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 管道煤气设施的产权划分: (二)工业、公建和其它团体用户:专用支管阀门以后的设施产权属 用户,以前的设施(含阀门)产权属供气单位。 | 各管理处燃气、设备设施管理 | 操作人员未定期进行培训。 | |
| 6 | 杭州市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 | 杭政[2004]6号 | 2004-7-09 | 杭州市 | 全文 | 工伤保险 | 预防不到位,未及时救助。 | |
| 7 | 杭州市劳动合同条例 | 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 | 2004-6-25 | 市 | 全文 | ∕ | ∕ | |
| 8 | 杭州市实行人才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 | (〔2004〕13号 | 2004-9-01 | 市 | 全文 | ∕ | ∕ | |
| 9 | 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 劳部发[1994]503号 | 1994-12-14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 全文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