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甲方:胡,男,一九四八年六月二十六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77.
乙方:程,女,一九四八年七月九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7.
甲乙双方于二○○○年一月五日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并于二○○○年一月二十八日离婚协议书补充协议
一、离婚协议书补充协议的“共同住房(蛇口雷公岭公检法宿舍二栋401室)”,系指座落于深圳市南山区蛇口工业401号的房屋.
二、该房屋产权归乙方所有,该房产在办理房改或过户登记到乙方名下过程中,若需补交地价,所需费用由甲方负担.
三、《离婚协议书》的其他条款仍然有效.
本协议书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证处存档一份.
男方: 女方:
二○○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