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施运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提高发电企业脱硝积极性,促进燃煤发电机组安装和正常运行脱硝设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扩大脱硝电价试点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4095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符合国家建设管理有关规定建设的燃煤发电机组脱硝电价和脱硝设施运行管理。
第三条 新(扩)建燃煤机组必须按照环保规定同步建设脱硝设施;现有燃煤机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脱硝改造。安装并正常运行脱硝设施后,其上网电量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8分钱。
第四条 安装脱硝设施的燃煤发电企业,持国家或省级环保部门出具的脱硝设施验收合格文件,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自验收合格之日起执行脱硝电价。
第五条 省级及以上环保部门负责电厂脱硝设施的竣工验收,应自收到发电企业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燃煤电厂烟气脱硝装置性能验收试验规范》、《火电厂烟气脱硝工程技术规范》完成验收并出具验收文件。
省级环保部门不能按时验收的,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商环保部门通知电网企业,自发电企业向省级环保部门递交验收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且自动监控(测)设施正常运行、取得有效数据后执行脱硝电价;经省级环保部门验收不合格的,相应扣减已执行脱硝电价。发电企业向省级环保部门递交验收申请后,应将验收申请和省级环保部门受理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和电力监管机构,并抄录电能表起始表示数。
第六条 发电企业安装的脱硝设施必须达到环保要求的脱硝效率,要正常运行脱硝设施并确保达到氮氧化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指标要求。脱硝设施改造、维修需暂时停运的,应提前报请省级环保部门批准并通知省级电网企业。省级环保部门在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逾期视为同意。遇事故停运脱硝设施的应立即报告省级环保部门,并通知省级电网企业。经省级环保部门批复同意退出脱硝设施运行的时段不计入脱硝考核时间。
第七条 发电企业必须安装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烟气连续监测系统(以下简称CEMS)和工况监控系统,通过省级环保部门验收后与脱硝设施同时投入使用,并与环保部门自动监控系统和省级电网企业的监测系统联网。
发电企业安装的CEMS应按照《计量法》和《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等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数据有效性审核和计量检定并获得合格证书。
发电企业须保持CEMS和工况监控系统正常运行,发生故障不能正常采集、传输数据的,应及时报告省级环境监控管理部门,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恢复正常,同时按规定进行人工监测。
当月CEMS数据异常时间累计不得超过本月考核时间的5%。数据异常时间超过5%的应及时向省级环保部门、省级电网企业报告,异常时段如能提供现场脱硝系统正常运行的证据(如DCS曲线等),则投运率按实际情况进行校核,否则按脱硝设施未投运处理。
第 发电企业应建立健全环保管理制度,明确管理人员职责,制定脱硝设施运行、检修规程,建立脱硝设施运行台帐。运行台帐要详细记录脱硝设施运行和维护、烟气连续监测数据、机组负荷、还原剂的用量、旁路挡板门启停时间、运行事故及处理等情况。相关历史数据须保留一年以上。
第九条 机组脱硝设施在机组出力达到额定值的50%及以上时间段进行考核,机组出力小于额定值50%的时间段不参与考核,不考核电量不享受脱硝电价。
脱硝设施投运率低于90%(含)的,不享受脱硝电价。机组脱硝设施投运率是指脱硝设施在机组出力达到50%以上情况下,氮氧化物达标排放且脱硝效率达到环保批复要求的投运时间除以运行考核时间的百分比。
脱硝设施投运机组烟囱入口氮氧化物达标排放标准:氮氧化物折算浓度小时均值小于等于100mg/m3(以NO2计),W型火焰炉膛的机组须保证烟囱入口氮氧化物折算浓度小时均值小于等于200mg/m3。超出排放标准的时间段不享受脱硝电价。
第十条 省级环保部门根据CEMS有效自动监控数据,对全省发电机组脱硝设施达标投运率数据按月统计、公示,并将最终数据抄送省发展改革委和省级电网企业。发电企业如对公示数据有疑义,应在公示后7个工作日内向省级环保部门递交正式书面申诉材料。申诉材料应包括正式书面文件及所申诉机组争议时段的相关DCS曲线。
第十一条 省级电网企业配合省级环保部门做好脱硝设施投运率的核算工作,按月结算脱硝电价款,确保达标运行脱硝设施机组的脱硝上网电量执行脱硝电价。要认真落实国家节能减排发电调度,在保证全省电力供需平衡的前提下,合理安排运行方式,提高安装脱硝设施的燃煤发电机组发电负荷率。
第十二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环保部门、河南电监办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脱硝电价和脱硝设施运行情况监管,督促发电企业提高脱硝效率。
河南省上网电厂脱硝设施投运率
考核技术规范
(征求意见稿)
1 适用范围
1.1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扩大脱销电价试点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4095号)和《河南省燃煤发电机组脱硝电价及脱硝设施运行管理暂行办法》(豫发改价管〔2013〕334号)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1.2 本规范规定了应用自动监控数据,考核河南省执行脱硝电价的上网电厂机组脱硝设施投运率、脱硝效率的方法和程序。
1.3本规范适用于通过数据有效性审核或计量检定的上网电厂监控基站,在正常运行期间产生并经环境监控部门整理、审核、计算的自动监控数据,包括脱硝前后氮氧化物折算浓度小时值(mg/m3)、脱硝设施投运率(%)、脱硝效率(%)等数据。
1.4 本规范中的脱硝设施投运率、脱硝效率以机组为单位进行考核。
2 引用主要规范和文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扩大脱硝电价试点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4095号)
《河南省燃煤发电机组脱硝电价及脱硝设施运行管理暂行办法》(豫发改价管〔2013〕334号)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11 )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T 75-2007)
河南省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管理办法(试行)(豫环文[2011]25号)
3术语和定义
3.1 脱硝设施投运率
脱硝设施正常运行时间与脱硝设施考核时间的百分比。
3.2 脱硝效率
脱硝设施脱除的氮氧化物量与未经脱硝前烟气中所含的氮氧化物量的百分比。
4 核实机组、脱硝设施和监控设施运行信息
4.1核实机组运行信息。若上网电厂建设了机组和脱硝设施工况监控系统并向环境监控部门联网传输工况监控数据,根据工况监控数据判断机组是否运行:机组停运后再次启动、并网后,发电负荷小时平均值首次达到机组额定装机容量的50%为机组正式运行,此后发电负荷小时平均值达到机组额定装机容量的5%视为机组运行,否则为机组未运行。
若上网电厂未向环境监控部门联网传输机组和脱硝设施工况监控数据,环境监控部门根据上网电厂提供的机组生产运行报表,结合自动监控数据,核实机组运行信息,准确标识机组停运时间。
机组停运时间不参与脱硝设施投运率和脱硝效率的考核。
4.2 核实省环保厅批准的脱硝设施和自动监控设施停运信息。根据省环保厅正式批复同意的《燃煤发电单位环保设施停运申报表》,结合自动监控数据,核实脱硝设施和自动监控设施运行信息,准确标识脱硝设施和自动监控设施申报停运时间。
省环保厅批准的脱硝设施和自动监控设施停运时间,不参与脱硝设施投运率和脱硝效率的考核。脱硝设施和自动监控设施申报停运时间每年累计不得超过35天(840小时),超过部分仍然参与脱硝设施投运率和脱硝效率的考核。
4.3 核实机组负荷信息。结合机组工况监控数据,对每小时的机组负荷进行标识和判断,机组负荷低于50%的时间,不参与脱硝设施投运率和脱硝效率的考核。
5 监控数据处理
5.1剔除异常数据
5.1.1 多种因素会造成氮氧化物折算浓度小时值数据异常,核实无误后的异常数据应予以剔除。以下自动监控数据为异常数据,应予以剔除。
5.1.1.1自动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时段或分析仪校零、校标和质控样实验时产生的氮氧化物折算浓度小时值。
5.1.1.2 氮氧化物折算浓度小时值为零值、负值,或连续3小时数据(去小数位)相同的固定值。
5.1.1.3 因氧含量异常造成氮氧化物折算浓度小时值异常,与氮氧化物实测浓度小时值相差过大。
5.1.2 氮氧化物折算浓度小时值数据异常时间累计不得超过当月考核时间的5%。数据异常时间超过5%的应及时向省级环保部门提供期间脱硝设施正常运行的证据(如DCS曲线等),则投运率按实际情况处理,否则按脱硝设施未正常运行处理。
5.2 补充缺失数据
机组停运、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剔除异常数据等情况会造成氮氧化物折算浓度小时值数据的缺失。除机组停运时段外,缺少的氮氧化物折算浓度小时值数据应根据国家相应技术规范、标准和实际情况予以补充,保持监控数据链的完整性。补充数据时,若利用到其它时段的数据,均指剔除异常数据后的有效数据。
5.2.1若氮氧化物折算浓度小时值缺失时段进行了人工监测,采用人工监测数据补充缺失时段的氮氧化物折算浓度小时值。人工监测包括企业或运维单位进行的手工监测,环保部门进行的数据有效性审核监测、监督性监测,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的其它监测等。
5.2.2 若氮氧化物折算浓度小时值连续缺失在24小时以内,取缺失前后两个小时值的算术平均值为缺失时段的氮氧化物折算浓度小时值。
5.2.3 若氮氧化物折算浓度小时值连续缺失超过24小时,且数据缺失时段无人工监测数据,取缺失之前720个氮氧化物折算浓度小时值的算术平均值为缺失时段的小时值。
6 计算氮氧化物折算浓度和脱硝效率
6.1 计算氮氧化物折算浓度
实测的火电厂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必须执行GB/T 16157规定,折算为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燃煤锅炉基准氧含量为6,燃油锅炉及燃气锅炉基准氧含量为3,燃气轮机组基准氧含量为15。
氮氧化物折算公式:
c = c'×
式中:
c ——氮氧化物折算浓度,mg/m3;
c′——氮氧化物实测浓度,mg/m3;
——基准氧含量,%;
——实测氧含量,%。
6.2 计算脱硝效率
脱硝效率计算公式:
=()× 100%
=()× 100%
=
式中:
——小时平均脱硝效率,%;
——A侧小时脱硝效率,%;
——B侧小时脱硝效率,%;
——脱硝前A侧氮氧化物折算浓度小时值,mg/m3;
——脱硝后A侧氮氧化物折算浓度小时值,mg/m3;
——脱硝前B侧氮氧化物折算浓度小时值,mg/m3;
——脱硝后B侧氮氧化物折算浓度小时值,mg/m3。
月平均脱硝效率为该月所有小时平均脱硝效率的算术平均值;年平均脱硝效率为该年所有小时平均脱硝效率的算术平均值。
7 计算脱硝设施投运率
7.1脱硝设施投运率计算公式:
脱硝设施投运率 =×100%
7.2机组停运时间、省环保厅批准的脱硝设施和自动监控设施停运时间、机组负荷低于50%的时间不参与脱硝设施投运率和脱硝效率考核。省环保厅批准的脱硝设施和自动监控设施停运时间,每年累计不得超过35天(840小时),超过部分应参与考核。
7.3脱硝设施运行时间,指统计时间范围内,脱硝设施正常运行的小时数。
脱硝设施同时满足以下要求的时间为正常运行时间:
7.3.1 氮氧化物达标排放:烟囱入口(或脱硫后)氮氧化物折算浓度小时值小于等于100 mg/m3 (以NO2计);对于W型火焰炉膛的机组,烟囱入口(或脱硫后)氮氧化物折算浓度小时均值小于等于200 mg/m3。
7.3.2 脱硝效率小时值大于或等于省环保厅批准的脱硝效率。
7.4 脱硝设施考核时间,指机组运行时间扣除省环保厅批准的脱硝设施和自动监控设施停运时间后,再扣除机组负荷低于50%时间。
7.5 脱硝设施月投运率按照脱硝设施月运行时间与脱硝设施月考核时间之比计算。
脱硝设施年投运率按照脱硝设施年运行时间与脱硝设施年考核时间之比计算。
河南省燃煤发电机组脱硝电价及脱硝设施运行管理暂行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