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创新管理方式,增强责任意识,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能,优化发展环境,依据《XXX效能监察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XXX各科室、分厂。
第三条 考核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奖惩分明的原则。
第四条 考核工作由XXX效能监察办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考核结果作为XXX效能监察年度考核优秀指标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考核方式及程序
第六条 考核方式为组织考核和内部考评,考核权重分别为40%、60%。
第七条 组织考核工作由效能监察办组织有关人员,采取调阅资料、抽查档案、明察暗访、受理举报、投诉等方式进行。效能监察办对每个考核对象的考核情况分别建立台账,做好详细记录,并不定期进行效能抽查,其结果作为年度考核依据。年终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目标一并考核。
第 内部考评采用发放和填写《XXX效能监察考评表》的方式进行,每年考核一次,并通报考评情况。内部考评的主考人员是:
(一)效能监察领导小组成员1—2名;
(二)效能监察办相关工作人员6—7名;
(三)考核对象直接服务对象10—20名。
考核权重分别为10%、10%、20%、60%。
第九条 有关部门和主考人员所在单位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社会考评工作,确保每名主考人员按时参与考评;每名主考人员应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实事求是地填写《考评表》,确保考评工作客观公正。
第十条 考核程序
(一)组织考核。由效能监察办按《考核办法》组织实施。
(二)确定等次。考核结果由效能监察办在被考核对象自查自评报告的基础上,根据组织考核和社会考评,按照两者的权重比例进行汇总统计,效能监察年度考核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考核排名前十名的为优秀;排名倒数一、二名为不合格; 其他为合格。
(三)上报结果。效能监察办将考核结果上报效能监察领导小组研究后,经效能监察工作会议审定批准进行通报。
第三章 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第十一条 考核内容分为经济效益、内部管理、清正廉洁、社会效益等四个方面。
第十二条 经济效益(50分)
(一)避免经济损失:通过效能监察纠正项目投资预算、资产(产品)定价、各类采购、工程建设等支出性业务环节中的偏差行为,直接防止正在或将要发生的不当支出的资金总额。
1. 10 万元以内或 1%(5万元以内得2分,每增加1万元加0.4分)得4分;
2. 10 万元-50 万元或 1.3%(30万元以内得5分,每增加10万元加0.5分)得6分;
3. 50 万元-100 万元或 1.6%,(80万元以内得7分,每增加10万元加0.5分) 得8分;
4. 100 万元-200 万元或 2%。(150万元以内得9分,每增加10万元加0.2分) 得10分;
5. 200 万元以上或 2.5%以上。(400万元以内得11分,每增加200万元加0.5分,最高到13分) 得13分;
(二)节约资金:通过效能监察纠正各种工程建设、设备、原材料等资源管理、使用环节中的偏差行为,直接节省的资金总额。
1.10 万元以内或 1%(5万元以内得2分,每增加1万元加0.4分)得4分;
2.10 万元-50 万元或 1.3%(30万元以内得5分,每增加10万元加0.5分)得6分;
3.50 万元-100 万元或 1.6%,(80万元以内得7分,每增加10万元加0.5分)得8分;
4.100 万元-200 万元或 2%。(150万元以内得9分,每增加10万元加0.2分)得10分;
5.200 万元以上或 2.5%以上。(400万元以内得11分,每增加200万元加0.5分,最高到12分) 得12分;
(三)增加经济效益:通过效能监察制止在工程建设、产品销售或资产处置、产权转让等环节中的偏差行为,直接增加收益的资金总额。
1.10 万元以内或 1%(5万元以内得2分,每增加1万元加0.4分)得4分;
2.10 万元-50 万元或 1.3%(30万元以内得5分,每增加10万元加0.5分)得6分;
3.50 万元-100 万元或 1.6%,(80万元以内得7分,每增加10万元加0.5分)得8分;
4.100 万元-200 万元或 2%。(150万元以内得9分,每增加10万元加0.2分)得10分;
5.200 万元以上或 2.5%以上。(400万元以内得11分,每增加200万元加0.5分,最高到12分) 得12分;
(四)挽回经济损失:通过效能监察对于已经形成的各种资产损失,及时采取措施督促或者协调组织收缴、追回资产的资金总额。
1.10 万元以内或 1%(5万元以内得2分,每增加1万元加0.4分)得4分;
2.10 万元-50 万元或 1.3%(30万元以内得5分,每增加10万元加0.5分)得6分;
3.50 万元-100 万元或 1.6%,(80万元以内得7分,每增加10万元加0.5分)得8分;
4.100 万元-200 万元或 2%。(150万元以内得9分,每增加10万元加0.2分)得10分;
5.200 万元以上或 2.5%以上。(400万元以内得11分,每增加200万元加0.5分,最高到13分)得13分;
第十三条 内部管理(50分)
(一)监察建议得到执行。提出的监察建议质量较高,经营管理者的偏差行为得到纠正,相关的规章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1.提出监察建议每一条(五条以上,按五条计分)各计2分;
2.提出的监察建议,得到领导认可,且有效执行的,每一条(五条以上,按五条计分)各计3分;
3.纠正不作为、违规作为和拖延作为等三类偏差行为,计5分;
(二)相关制度得到完善。相关制度修订或创新等有明显进展
1.修订制度每个(三个以上,按三个计分),各计2分;
2.新建制度每个(二个以上,按二个计分),各计2分;
(三)内部控制得到加强。为领导层和管理层提供决策服务,被查项目的管理缺陷得到弥补,业务流程得到改进。
1.完善业务流程计3分;
2.改进管理方式计3分;
3.采用新的管理方式计4分;
第十四条 清正廉洁(30分)
1.发现的违规违纪违法线索转入立案检查,凡有1条线索转入立案计10分;
2.处理了违规违纪人员,或者依法将涉嫌违法人员移送了司法机关计10 分;
3.督促相关人员落实了应当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计5分;
4.开展以案施教、明法守纪教育,利用身边的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收到良好效果的计5分;
第十五条 社会效益(20分)
1.纠正了损害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问题计8分
2.在工作方法、技术手段等方面提出具有前瞻性和首创性办法,且成效显著的,做法被集团公司有关部门肯定,并推广使用计12分
第四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六条 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给予下列奖励:
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的,主要领导确定为优秀,其他工作人员当年年度考核优秀等次在规定比例的基础上分别增加:20人以下的单位和部门增加1名;20人以上的增加2名。
连续2年考核为优秀等次的,主要领导确定为优秀,其他工作人员当年年度考核优秀等次在规定比例的基础上分别增加:20人以下的单位和部门增加2名;20人以上的增加3名。
第十七条 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在效能监察年度考核中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并责令主要领导向效能监察领导小组书面说明原因,提出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对主要领导进行诫勉谈话。
考核结果连续2年为不合格的,领导班子成员和相关责任人当年效能监察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效能监察办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单位将进行书面通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 本办法由XXX效能监察办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考核对象应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实施
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