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序号 | 检查内容 | 检查方法 | 检查结果 |
| 1 | 绞车必须具有“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 2002年之后出品的提升绞车必须具有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及其证书,2002年之前出品的如其安全性能符合要求且不在国家淘汰产品之列可继续使用。 | 合格 |
| 2 | 新安装的绞车必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投入使用后的提升人员的绞车必须每年做一次测定,提物绞车每3年做一次测试。绞车使用前必须进行能力验算。 | 检查是否有测试记录 | 合格 |
| 3 | 提升绞车的滚筒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1)无开焊、裂纹及变形,基础螺丝连接牢固,传动轴承间隙符合要求。 (2)绞车滚筒必须设有带绳槽的衬垫。缠绕式绞车滚筒绳槽衬垫磨损后表面距固定螺栓头部不应小于5mm;摩擦式绞车滚筒绳槽衬垫磨损剩余厚度不得小于钢丝绳直径,绳槽磨损深度不得超过70mm。 (3)制动盘的端面圆跳动:新安装的不大于0.5mm,使用中的不大于1.0mm;制动轮椭圆度:新安装的不大于1mm,使用中的不大于1.5mm;超过此规定必须进行处理。 (4)立井缠绕式绞车滚筒上缠绕钢丝绳层数提人严禁超过1层,提物严禁超过2层;斜井缠绕式绞车滚筒上缠绕钢丝绳层数提人严禁超过2层,提物严禁超过3层;但如果滚筒强度和钢丝绳排列满足要求,可以增加1层,这时滚筒边缘高出最外1层钢丝绳的高度,至少为钢丝绳直径的2.5倍。 (5)缠绕式绞车钢丝绳绳头必须用卡绳装置牢固卡在滚筒上,从绳孔出来钢丝绳的弯曲不得形成锐角;钢丝绳在滚筒上排列必须整齐,出现咬绳和乱绳现象必须马上处理;下放时滚筒上至少保留三圈绳子;每季度应将钢丝绳串动1/4绳子圈位置。 (6)制动轮和制动盘不得有裂纹,工作面磨损沟深不超过1.5mm, | (1)外观检查开焊、裂纹变形、手锤敲打螺栓紧固情况,轴承每半年揭盖检修一次,测量轴承间隙,换润滑油。 (2)卡尺测量绳槽深度。 (3)查看闸监控装置数据,质监站人员检测。 (4)无缠绕式绞车 (5)无缠绕式绞车 (6)外观检查 (7)无缠绕式绞车 (8)无缠绕式绞车 (9)无缠绕式绞车 | 合格 |
| 序号 | 检查内容 | 检查方法 | 检查结果 |
| 3 | 沟宽总和不超过有效工作面宽度的10%;闸瓦与制动轮或制动盘不得有油。 (7)缠绕式双滚筒提升机的离合器和定位机构灵活可靠,齿轮及衬套润滑良好。 (8)滚筒轴表面不得有裂纹、严重腐蚀和损伤,有探伤报告。 (9)绞车旋转部位都应设防护罩或围栏,滚筒靠司机侧应设挡绳扳。 | 合格 | |
| 4 | 提升绞车的制动系统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1)块式制动: (1)制动机构各部传动杆件、活塞等必须灵活可靠,基础螺丝连接牢固,各节点销轴不得松旷、缺油、锈蚀;传动杆件要有探伤报告; (2)闸瓦要固定牢固; (3)各闸瓦与制动轮接触面积不得小于60%; (4)平移式的闸间隙不得大于2mm,且上下相等;角移式的在闸瓦中心处闸间隙不得大于2.5mm。 2)盘式制动: (1)制动闸座牢固; (2)同一副制动闸两闸瓦工作面的平行度不得超过0.5mm; (3)闸瓦与制动盘的接触面积不得小于60%; (4)松闸后闸瓦与制动盘的间隙提人的应不得超过1.5mm,提物的应不超过2mm; (5)碟型弹簧要经常检查,发现失效的要及时更换; (6)盘形闸油缸不得漏油,出现漏油现象要及时更换密封圈。 | (1)无块式结构 (2) 1、检查基础螺栓 2、千分尺测量。 3、闸接触面积测试。 4、观察闸间隙装置数据或塞尺测量。 5、拆卸检查 6、外观检查漏油情况。 | 合格 |
| 序号 | 检查内容 | 检查方法 | 检查结果 |
| 4 | 3)绞车必须具有常用闸和保险闸,共用一套闸瓦时,操纵和制动机构必须分开;保险闸必须采用配重式或弹簧式制动装置,可由司机直接操纵,也能自动发生作用,并且在抱闸的同时,能切断提升装置的电源。 4)缠绕式绞车常用闸和保险闸发生作用时制动力矩与实际提升最大静荷重旋转力矩之比不得小于3,对质量模数较小的绞车可适当降低,但不能小于2;对双滚筒绞车在调整相对旋转位置时,制动装置作用在各滚筒各制动轮或制动盘上的力矩不得小于该滚筒所悬重量形成旋转力矩的1.2倍; 摩擦式绞车除满足缠绕式绞车制动力矩要求外,必须保证常用闸和保险闸发生作用时,全部机械的减速度不得超过钢丝绳的滑动极限。 5)保险闸发生作用时,罐笼升降人员的加、减速度不得超过0.75m/s2;斜井人车的加、减速度不得超过0.5m/s2。 6)闸的工作行程不得超过全行程的3/4。 7)提升绞车除机械制动闸外,还应设有电气制动装置。 | 现场检查 | 合格 |
| 5 | 提升绞车的天轮、导向轮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1)天轮及导向轮绳槽不得有裂纹、气孔,绳槽侧面及底面的磨损量均不大于原厚度的20%。 (2)天轮及导向轮轮辐不得变形或裂纹,辐条不得松动。 (3)有衬垫的天轮及导向轮,衬垫必须紧固地压在绳槽中,不得松动;当衬垫正面磨损深度等于钢丝绳直径或者沿侧面磨损到等于钢丝绳直径的一半时,必须更换。 | 无天轮 | |
| 6 | 提升绞车的液压站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1)各液压阀动作灵敏、不漏油。(2)压力表必须定期检测、指示准确。 (3)油定期更换,油质、油位符合要求,油温不超65℃。(4)液压系统要设快速回油装置。 | (1)外观检查阀动作情况,漏油情况。 (2)质监站定期检测。 (3)定期更换油脂,外观检查油温,查看温度计检查油温。 (4)机械紧急回油。 | 合格 |
| 序号 | 检查内容 | 检查方法 | 检查结果 |
| 7 | 提升绞车必须具备如下保护: (1)过卷保护装置;(2)过速保护装置;(3)过负荷和欠电压保护装置;(4)限速保护装置;(5)过负荷和欠电压保护装置;(6)深度指示器失效保护装置;(7)闸间隙保护装置;(8)减速功能保护装置;(9)满仓保护装置;(10)松绳保护装置;(11)栅栏门闭锁保护装置(有高压换向器室的绞车必须在高压换向器栅栏门上安设闭锁开关,当打开栅栏门时能使高压电源开关自动断电);(12)紧急制动保护开关(在停止绞车运行电动机不断电或出现其它紧急情况时,能将绞车电源切断的保护开关);(13)后备保护装置(当绞车原有保护装置不全或不起作用时,能补全绞车的保护装置,起到后备保护作用)。 其中防止过卷装置、防止过速装置、限速装置和减速功能装置应设置为相互的双线型式。 | 绞车过卷保护装置、松绳保护装置、紧急制动保护开关应每班试验一次。 | 合格 |
| 8 | 钢丝绳有下列要求: (1)必须具有“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2)新到货的钢丝绳必须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保存;保存超过一年的钢丝绳在使用前也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在用的提人钢丝绳每隔半年要进行一次检验,提物自悬挂时起12个月进行第1次检验,以后每隔6个月检验1次;摩擦式绞车用钢丝绳、平衡绳及18mm以下专为升降物料钢丝绳(立井提升用绳除外)不受此限。 (3)钢丝绳磨损直径不得超过标称直径的10%。 (4)钢丝绳在一个捻距内断丝断面积提人不得超过钢丝绳总断面积5%,提物不得超过10%;断面积超过规定或钢丝绳在使用期间断丝突然增加或伸长突然加快时,必须更换。 (5)钢丝绳不得出现严重扭曲或变形,出现严重扭曲或变形时,必须更换。 (6)钢丝绳钢丝不得有变黑、锈皮、点蚀麻坑等损伤,如果有必须更换。 (7)钢丝绳必须每天由专职人员检查1次,且必须全绳详细检查;不得出现假检、漏检或不检查全绳等现象。 | (1)检查“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2)检查验收记录和检验记录。 (3)游标卡尺测量钢丝绳直径。 (4)以0.5m/s的速度运行绞车,外观检查钢丝绳断丝情况;定期联系厂家检测人员,利用无损探伤仪检测。 (5)外观检查。 (6)外观检查。 | 合格 |
| 序号 | 检查内容 | 检查方法 | 检查结果 |
| 8 | (8)钢丝绳检查记录: ①必须写清钢丝绳规格、型号、长度和生产厂家及更换日期; ②必须写清钢丝绳磨损后最小直径、最小直径距钩头的距离以及钢丝绳的总断丝数、每个捻距内断丝数,还有出现其他特殊情况也必须写清。 (9)摩擦式绞车钢丝绳使用期限应不超过2年,如使用2年后钢丝绳符合规定可延期使用,但最多使用期限不超过3年;更换钢丝绳时,必须同时更换全部钢丝绳。 | (7)机电科现场抽查检修情况。 (8)检查钢丝绳检查记录。 (9)定期换绳。 | 合格 |
| 9 | 罐笼有如下要求: (1)必须具有“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2)单绳缠绕式绞车提升时罐笼必须有防坠器,防坠器必须动作要灵敏、可靠;防坠器各部机构要经常注油,防止锈蚀。 (3)单绳缠绕式绞车提升罐笼在新投入使用或大修后必须进行脱钩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对使用中的罐笼每6个月进行1次不脱钩试验,每年进行1次脱钩试验。 (4)罐笼与钢丝绳之间楔形连接装置的主要受力部件,在每次更换钢丝绳时都要对其进行探伤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连接装置累计使用期限,单绳不得超过10年,多绳不得超过15年。 (5)罐笼容纳人数要有明确规定,严禁超载;严禁同一层罐笼内人员和物料混合提升。 (6)进出口罐帘高度不得小于1.2m,罐帘下部与罐底距离不得大于250mm,罐帘横杆间距不得大于200mm。 (7)提升人员速度不得超过12m/s。 |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内容现场检查。 | 合格 |
| 10 | 罐耳与罐道有如下要求: (1)使用滑动罐耳的刚性罐道:新安装时罐耳每侧间隙不得超过5mm,使用中罐耳的任一侧磨损量超过8mm,或在同一侧罐耳和罐道的总磨损量超过10mm,或者罐耳与罐道的总间隙超过20mm,必须进行更换或处理。 (2)使用滑动罐耳的木罐道:新安装时罐耳每侧间隙不得超过10mm,使用中木罐道任一侧磨损量超过15mm或其总间隙超过40mm,必须进行更换或处理。 | (1)测量滑动罐耳与钢罐道之间间隙。 (2)无 | 合格 |
| 序号 | 检查内容 | 检查方法 | 检查结果 |
| 10 | (3)使用滚轮罐耳的组合钢罐道的辅助滑动罐耳:新安装时罐耳每侧间隙保持在10~15mm,使用中组合钢罐道任一侧的磨损量超过原有厚度的50%,必须进行更换或处理。 (4)使用钢丝绳罐道的罐耳滑套直径与钢丝绳直径之差:新安装时不大于5mm,使用中钢丝绳罐道与滑套的总间隙超过15mm,必须进行更换或处理。 | (3)测量滑动罐耳与钢罐道之间间隙。 (4)无 | 合格 |
| 11 | 罐道钢丝绳、防坠器制动钢丝绳有如下要求: (1)罐道钢丝绳:①钢丝绳磨损直径不得超过标称直径的15%,大于15%必须更换;②钢丝绳在一个捻距内断丝断面积不得超过钢丝绳总断面积的15%,超过15%必须更换;③必须每天检查1次。 (2)防坠器制动钢丝绳:①钢丝绳磨损直径不得超过标称直径的10%,大于10%必须更换;②钢丝绳在一个捻距内断丝断面积不得超过钢丝绳总断面积的10%,超过10%必须更换;③至少每周检查1次。 | 无 | |
| 12 | 防撞梁、托罐装置有如下要求: 提升速度大于3m/s的提升系统内,必须安设防撞梁和托罐装置。防撞梁必须能够挡住过卷后上升的容器或平衡锤;托罐装置必须能够将撞击防撞梁后再下落的容器或配重托住,并保证其下落距离不超过0.5m。 | 现场检查 | 合格 |
| 13 | 安全门、摇台、阻车器有如下联锁关系: 井口、井底和中间运输巷的安全门必须与罐位和提升信号联锁,摇台与罐位、阻车器和提升信号联锁。(直径1.6米以下绞车除外) | 现场检查联锁情况和记录。 | 合格 |
| 14 | 过卷高度和过放距离: (1)过卷高度和过放距离不得小于《煤矿安全规程》第211页表6所列数值。 (2)过放距离内不得有积水和堆积杂物。 | 现场检查 | 合格 |
| 15 | 托罐器: 在井口、井下装有托罐器的,在罐笼全速运行或没有到位时,托罐器必须打开,保证过放距离能够起作用。 | 现场检查 | 合格 |
| 序号 | 检查内容 | 检查方法 | 检查结果 |
| 16 | 人车有如下要求: (1)必须具有“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2)插爪式人车适用于木轨枕,倾角10°~30°的斜巷;抱轨式人车适用于木轨枕、水泥枕和整体道床,倾角10°~40°的斜巷。 (3)落闸机构动作灵敏、可靠,并要经常注油。插爪式人车插爪应可靠地插入枕木或道床;抱轨式人车的抱爪应可靠地抓住钢轨。 (4)制动架与人车底架的相对滑动要灵活、无卡阻。 (5)制动时各节人车能同时落爪或瞬间顺序落爪;顺序落爪应为上边人车先落,下边人车后落。 (6)当人车进入小于10°的倾斜线路时,有能防止制动装置动作的装置;当人车进入大于10°的倾斜线路时,又能自动复位。 (7)人车主拉杆及其销轴应经过超声波探伤或磁粉探伤检查合格;拉杆与车体有相对运动处和销轴要经常注油。人车连接装置以破断强度为准的安全系数不小于13。 (8)插爪式人车缓冲木应采用红松(或椴木)制作,切割长度和深度范围内不应有影响阻力值的裂纹、栉子等缺陷,最大切割深度不应超过40mm;缓冲木必须保证完好,不得有切割痕迹(或切割痕迹不超100mm);抱轨式人车缓冲钢丝绳应是圆股、点接触、交互捻钢丝绳,排列整齐、不拧劲、储备长度不小于5m。 (9)人车与钢丝绳之间及人车之间连接要牢固可靠;人车之间连接装置要经常注油。 (10)车轮不得有裂纹,车轮缘磨损余厚不小于13mm、踏面磨损余厚不小于7mm,踏面要光洁,转动要灵活;定期给轴承注油。 (11)撞块距离应90~130mm,人车运行中,由于提升钢丝绳松驰不均,不应产生误动作。 (12)人车入井在使用前,应进行全速不脱钩落闸试验和全速空载、重载脱钩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使用中的人车每班进行1次静止手动落闸试验、每月进行1次静止松绳落闸试验、每半年进行1次全速不脱钩落闸试验、每年进行1次全速重载脱钩落闸试验。 | 未安装人车 |
| 序号 | 检查内容 | 检查方法 | 检查结果 |
| 16 | (13)上下人侧要有防护链。 (14)提人速度不得超过5m/s。 (15)人车运行时,要在人车运行前方悬挂红灯,做警示灯。 | ||
| 17 | 矿车: (1)车梁、碰头、插销安全系数不小于10。 (2)连接钩环和插销磨损磨损量不超过原尺寸的15%。 (3)链环、插销弯曲值不超过链、销直径的10%。 (4)车箱无破洞,各部凸凹深度不大于50mm,裂纹长度不超过100mm,上口对角长度差不大于50mm。 (5)底梁不得有开焊和裂纹。 (6)车轮不得有裂纹,轮缘磨损余厚不小于13 mm;轮踏面磨损余厚,1t及以下的矿车不小于6mm,2t矿车不小于7mm,3t矿车不小于8mm。 (7)连接装置:①批量生产的必须抽样拉断试验,不符合要求时不得使用;②初次使用前和使用后每隔2年必须逐个以2倍最大静荷重的拉力进行试验,如发现裂纹或永久伸长量超过0.2%时,不得使用。 (8)矿车之间、矿车与钢丝绳之间连接必须使用不能自行脱落的连接装置,并加装保险绳。 (9)斜巷用矿车升降物料时,速度不得超过5m/s。 | 现场随机对使用矿车进行测量,对照标准检查。 | 合格 |
| 18 | 斜巷绞车道有如下要求: (1)轨道:①铺设符合要求,有防滑措施;②轨型不得低于15kg/m(主要指地方煤矿)。 (2)绞车道:①无杂物,木轨枕表面外露1/3;②有托绳轮;③要有照明灯。 (3)兼做提升材料的绞车道:①井口、井底及各车场必须设置“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的警示信号装置;②各甩车场要设甩车警示信号装置;③绞车道上、下部要设“一坡三挡”装置,人车运行时将绞车道上、下挡车栏打开;④各车场要设防止带绳车辆误入的阻车器。 | 现场检查 | 合格 |
| 序号 | 检查内容 | 检查方法 | 检查结果 |
| 18 | (4)每天要由专职人员对轨道及其它设施进行1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轨道要定期进行检修维护。 | 现场检查 | 合格 |
| 19 | 提升信号: (1)斜井提升:①信号电源必须使用信号综合保护装置。②人车把钩工使用遥控感应信号装置,在运行途中任何地点都能向司机发送紧急停车信号。 (2)立井提升:①信号电源必须使用信号综合保护装置。②各水平信号工发送信号给地面井口信号工,由地面井口信号工发送信号给司机。③要有备用信号装置。 | 信号电源是否使用信号综合保护装置,立井是否有备用信号 | 合格 |
| 20 | 绞车司机: (1)必须配备两名有特岗证人员做为司机。 (2)绞车运行时,一名司机操作,另一名司机监护。 | 现场检查是否有两名司机持证上岗 | 合格 |
| 序号 | 检查内容 | 检查方法 | 检查结果 |
| 1 | 年产6万吨(包括6万)以上的矿井应有双回路电源线路,矿井的两回路必须取至两个不同的区域变电所或同一变电所的不同母线段。年产6万吨以下的矿井采用单回路电源线路供电时,备用电源的容量必须能满足矿井通风、排水、提升的要求。矿井电源线路不得分接任何负荷。10KV及以下的矿井电源线路不得共杆架设。矿井的电源线路严禁装设负荷定量器。 | 年产6万吨(包括6万吨)以上,具有变电所的矿井应有两条电源进线以及两台能承担矿井全部负荷的变压器;无变电所的矿井应有两条电源进线。年产6万吨以下矿井备用电源的容量是否满足要求,可通过将矿井通风(主要扇风机)、提升(提升人员)、排水(主排水)负荷的容量相加来进行验算;备用发电机必须具备运行条件。检查图纸查看矿井电源是否符合规定以及是否分接其他负荷。 | 合格 |
| 2 | 矿井井下各水平变电所、主排水泵房和下山开采的采区水泵房供电线路不得少于两回路。当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应能担负全部负荷。主要通风机、提升人员的立井绞车、抽放瓦斯泵站,应各有两回直接取自变(配)电所的供电线路,受条件时两条回路的其中一条可引自上述同种设备房的配电装置。 | 现场检查各处所是否有两回路进线,检查图纸查看各处所进线的出处。通过计算电源线路所带负荷的情况验算单回路供电时该线路能否负担全部负荷。 | 合格 |
| 3 | 地面变电所和井下变电所的高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具有选择性的单相接地保护装置。供移动变电站的高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具有选择性的动作于跳闸的单相接地保护装置。矿井地面供电线路的柱上变压器、油断路器、电力电缆的终端头应装设避雷器。 | 现场检查地面变电所和井下变电所是否具有选择性的单相接地保护装置,查阅有关说明书,如该保护装置具有跳闸功能,应避免采取试跳的方法进行检查。对于移动变压器的控制开关,是否装设具有选择性的动作于跳闸的单相接地保护装置,可通过现场进行试验及查阅有关说明书的方法进行检查。三相避雷器的间距不小于350毫米,接地引线应采用截面积不小于10平方毫米的铜芯导线,同时接地引线应与变压器低压侧的中性点及金属外壳相连,中性点不接地的变压器低压侧中性点必须安设防击穿保险器,断路器接地引线应与开关外壳一同接地。 | 合格 |
| 4 | 矿井高压电网,必须采取措施单相接地电容电流不超过20A。 | 现场检查矿井是否具有电容电流的措施,检查矿井单相接地电容电流的验算和试验记录。 | 合格 |
| 序号 | 检查内容 | 检查方法 | 检查结果 |
| 5 | 严禁煤矿井下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及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直接向井下供电。井下高压电动机、动力变压器的高压控制设备,应具有短路、过符合、接地和欠压释放保护装置。 | 现场检查向井下供电的地面变压器及井下变压器是否为矿用变压器,如非矿用变压器其中性点是否与大地连通。检查地面向井下供电的发电机的中性点是否与大地连通。试验高压电动机、动力变压器的高压控制设备的保护装置,判断是否具有符合规定的保护项目及能否正常运行,试验前应与有关人员协商。如现场试验有困难可查阅有关说明书。 | 合格 |
| 6 | 隔爆型移动变电站、隔爆型干式变压器、隔爆型配电装置、隔爆型电控装置实行安全标志管理。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前必须检查其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防爆电气合格证。 | 现场检查煤矿井下防爆电气设备是否具有产品防爆合格证、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及其证书。2002年之后出品的煤矿防爆电气设备必须具有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及其证书,2002年之前出品的仍在井下使用的煤矿防爆电气设备,如其防爆性能、安全保护等性能符合要求且不在国家淘汰产品之列可继续使用,但必须具有防爆合格证和产品合格证。.现场检查隔爆型移动变电站、隔爆型干式变压器、隔爆型配电装置、隔爆型电控装置是否具有MA标志,检查以上设备的MA证书。现国家对于矿用一般型高压开关和矿用一般型变压器无此要求。 | 合格 |
| 7 | 电气设备不应超过其额定值运行。井下防爆电气设备变更额定值使用和进行技术改造时,必须经过国家授权的矿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 现场检查通过验算电气设备的实际运行电流,确定电气设备是否超额定值运行。通过查看图纸、说明书与电气设备的实际结构进行对比确定其是否经过改造,经过改造的防爆电气设备应查看其有关批准运行的文件。 | 合格 |
| 8 | 井下低压馈电线路上,必须装设漏电保护装置或有选择性的漏电保护装置,保证自动切断漏电的供电线路。 | 现场检查在井下变电所或配电点每台变压器的低压侧必须设置一台漏电保护装置,小型矿井地面的每一台为井下供电的变压器也必须在低压侧设置一台漏电保护装置。在现场检查时如需进行试跳检验应与有关人员协商,同时避免对局部通风机供电线路的漏电保护装置进行 | 合格 |
| 序号 | 检查内容 | 检查方法 | 检查结果 |
| 8 | 试跳。检漏继电器必须与具有跳闸线圈的馈电开关一同使用,同一电网不允许设置两台或两台以上的检漏继电器。利用一台检漏继电器控制两台馈电开关,两台馈电开关的跳闸线圈必须并联。当对地绝缘电阻127v网络低于1.5k欧、380v网络低于3.5k欧、660v网络低于11k欧、1140v网络低于60k欧时检漏继电器必须动作。 | 合格 | |
| 9 | 煤电钻必须使用有检漏、漏电闭锁、短路、断相、远距离启动和停止煤电钻功能的综合保护装置。井下照明和信号装置,应采用具有短路、过载和漏电保护的照明信号综合保护装置。矿灯必须装有可靠的短路保护装置,高瓦斯矿井应装有短路保护器。井下低压电动机的控制设备,应有短路、过负荷、单相断线、漏电闭锁保护装置及远程控制装置。 | 现场检查煤电钻是否具有综合保护装置,通过对保护装置的试验判断保护功能是否能正常运行。现场检查井下使用的照明和信号装置是否使用综合保护装置,通过对保护装置的试验判断保护功能是否能正常运行。照明和信号装置在地面使用但向井下供电也必须使用综合保护装置。现场检查井下低压电动机的控制设备是否具有以上保护装置,通过对保护装置的试验判断保护装置是否能正常运行。现场检查试验矿灯的保护装置是否正常运行,避免在井下对矿灯进行检查。 | 合格 |
| 10 | 电压在36V以上和由于绝缘损坏可能带有危险电压的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构架,铠装电缆的钢带(或钢丝)、铅皮或屏蔽护套等必须有保护接地。 | 现场检查井下电气设备、电缆是否按照规定接设了接地极,装设的接地极是否符合要求。 | 合格 |
| 11 | 煤矿井下电缆必须选用经检验合格,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阻燃电缆。 | 现场检查井下运行的电缆是否具有安全标志,并检查其安全标志证书。检查电缆的阻燃性试验必须在井上进行,应注意具有阻燃特性的电缆不全是矿用电缆。 | 合格 |
| 序号 | 检查内容 | 检查方法 | 检查结果 |
| 12 | 煤矿井下选用的电气设备必须符合如下规定:(1)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区域)必须使用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2)低瓦斯矿井的井底车场、总进风巷和主要进风巷的电气设备可使用矿用一般型设备。(3)高瓦斯矿井的井底车场、总进风巷和主要进风巷的电机、变压器、开关设备可使用矿用一般型设备。五小电气设备必须是矿用防爆型。(4)瓦斯矿井的翻车机硐室、采区进风巷的电气设备必须使用矿用防爆型。(5)瓦斯矿井的总回风巷、主要回风巷、采区回风巷、工作面、工作面进回风巷必须使用矿用防爆电气设备。 | 现场检查煤矿井下各个区域使用的电气设备是否符合该规定,如有不符和规定的电气设备应要求煤矿予以处理或更换。我们国家允许井下使用的电气设备有以下几种:矿用一般型,其标志为KY。矿用隔爆型,其标志为ExdⅠ。本质安全型,其标志为Exi。矿用增安型,其标志为Exe。五小电气设备包括照明灯、电缆接线盒、打点器、信号器、通信、自动化装置、仪器、仪表等。对于特殊情况煤矿安全规定如下: 1、使用架线电机车的巷道和沿该巷道的机电设备硐室内可使用矿用一般型的电气设备。 2、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井底车场的主泵房内,可使用矿用增安型电动机。 3、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可使用经过安全检测鉴定,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矿灯。 | 合格 |
| 13 | 硐室外严禁使用油浸式低压电气设备。40kW及以上的电动机,应采用真空电磁起动器控制。 | 现场检查机电硐室外是否使用浸油式电气设备,40kw以上电气设备的控制开关是否使用真空电磁起动器控制。 | 合格 |
| 14 | PB2、PB3、PB4型矿用隔爆高压开关及KSJ、KSJL系列变压器、油断路器应予淘汰。 | 现场检查煤矿井下是否有淘汰电气开关、变压器存在;PB型高压隔爆型开关的改造型也不允许在煤矿井下使用。现煤矿井下使用的KS9、KS11型矿用一般型变压器允许在井下使用。 | 合格 |
| 15 | 井上、下必须装设防雷电装置,并遵守下列规定:经由地面架空线路引入井下的供电线路和电机车架线,必须在入井处装设防雷电装置。由地面直接入井的轨道及露天架空引入(出)的管路,必须在井口附近将金属体进行不少于2处的良好的集中接地。通信线路必须在入井处装设熔断器和防雷电装置。 | 现场检查经由地面架空线路引入井下的供电线路是否装设防雷电装置,由地面直接入井的轨道及露天架空引入(出)的管理在井口附近是否将金属体进行不少于2出的良好集中接地,通讯线路入井处是否装设熔断器和防雷电装置。 | 合格 |
| 序号 | 检查内容 | 检查方法 | 检查结果 |
| 1 | 屋内、外配电装置的隔离开关与相应的断路器之间应装设闭锁装置。屋内配电装置应设置防止误入带电间隔的闭锁装置。变电所应具有可靠的跳闸电源,开关柜具有“5防”保护功能,可返送电的开关柜应加锁并具有明显的标志。 | 现场检查高压配电装置,甲刀闸合闸时不应能打开高压配电装置的网门。断路器处于合闸状态时,隔离刀闸不应能进行操作。变电所除通过整流装置提供的一套保护电源外,必须还具有一套可连续浮冲的蓄电池。开关柜的“5防”保护功能既是高压开关不能带负荷拉刀闸、不能带负荷合刀闸、不能带电挂地线、不能带地线送电、不能带电进入开关柜内部这几种保护功能。现场查看图纸检查可返电的开关柜是否加锁并有明显的警示意标志。 | 合格 |
| 2 | 井下接地保护必须按规定铺设。下列地点应装设局部接地极:(1)采区变电所(包括移动变电站和移动变压器)。装有电气设备的硐室和单独装设的高压电气设备。(2)低压配电点或装有3台以上电气设备的地点。(3)无低压配电点的采煤机工作面的运输巷、回风巷、集中运输巷(胶带运输巷)以及由变电所单独供电的掘进工作面,至少应分别设置1个局部接地极。 接地网上任一保护接地点的接地电阻值不得超过2Ω。每一移动式和手持式电气设备至局部接地极之间的保护接地用的电缆芯线和接地连接导线的电阻值,不得超过1Ω。 | 连接高压动力电缆的金属连接装置的局部接地极可设置于巷道水沟内或其他就近的潮湿处。设置在水沟中的局部接地极应用面积不小于0.6m2、厚度不小于3mm的钢板或具有同等有效面积的钢管制成,并应平放于水沟深处。设置在其他地点的局部接地极,可用直径不小于35mm、长度不小于1.5m的钢管制成,管上应至少钻20个直径不小于5mm的透孔,并垂直埋入底板;也可用直径不小于22mm、长度为1m的2根钢管制成,每根管上应钻10个直径不小于5mm的透孔,2根钢管相距不得小于5m,并联后垂直埋入底板,垂直埋深不得小于0.75m。连接主接地极的接地母线应采用截面不小于50mm2的铜线,或截面不小于100mm2的镀锌铁线,或厚度不小于4mm、截面不小于100mm2的扁钢。电气设备的外壳与接地母线或局部接地极的连接,电缆连接装置两头的铠装、铅皮的连接,应采用截面不小于25mm2的铜线,或截面不小于50mm2的镀锌铁线,或厚度不小于4mm、截面不小于50mm2的扁钢 | 合格 |
| 3 | 溜放煤、矸、材料的溜道中严禁敷设电缆。在进风斜井、井底车场及其附近、变电所至采区变电所之间,可以采用铝芯电缆;其他地点必须采用铜芯电缆。低压电缆不应采用铝芯,采区低压电缆严禁采用铝芯。 | 检查过程中发现有不符合规定敷设电缆运行应立即责成改正,停止其运行。检查井下电缆是否为铝包、铝芯应通过打开电缆进入的电气设备的方法进行,检查必须有井下电钳工陪同,经其同意后由其进行操作。 | 合格 |
| 序号 | 检查内容 | 检查方法 | 检查结果 |
| 4 | 井下电缆铺设必须符合规定。 | 在立井井筒或倾角在30°及其以上的井巷中,电缆应用夹持装置进行敷设。水平巷道或倾斜井巷中悬挂的电缆其悬挂高度应保证电缆在矿车掉道时不受撞击,在电缆坠落时不落在轨道或输送机上。沿钻孔敷设的电缆必须绑紧在钢丝绳上,钻孔必须加装套管。在有瓦斯抽放管路的巷道内,电缆(包括通信、信号电缆)必须与瓦斯抽放管路分挂在巷道两侧。盘圈或盘“8”字形的电缆不得带电,但给采、掘机组供电的电缆不受此限。井筒和巷道内的通信和信号电缆应与电力电缆分挂在井巷的两侧,如果受条件所限:在井筒内,应敷设在距电力电缆0.3m以外的地方;在巷道内,应敷设在电力电缆上方0.1m以上的地方。高、低压电力电缆敷设在巷道同一侧时,高、低压电缆之间的距离应大于0.1m。高压电缆之间、低压电缆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0mm。 电缆不许吊挂在风水管路及风筒之上,电缆应与以上物体吊挂在巷道两侧,受条件电缆必须吊挂在以上物体300mm之上的位置。井下巷道内的电缆,沿线每隔一定距离、拐弯或分支点以及连接不同直径电缆的接线盒两端、穿墙电缆两边都应设置注有编号、用途、电压和截面的标志牌。电缆穿过墙壁部分应用套管保护,并严密封堵管口。井下电缆的弯曲半径必须符合以下标准: (1) 高压电缆大于电缆外径15倍。 (2) 矿用铠装通讯电缆大于电缆外径12.5倍。 (3) 塑料电缆大于电缆外径10倍。 (4) 橡套电缆大于电缆外径6倍。 | 合格 |
| 5 | 井下电缆连接和修补必须符合规定。 | 电缆线芯必须使用齿形压线板(卡爪)或线鼻子与电气设备进行连接。不同型电缆之间严禁直接连接,必须经过符合要求的接线盒、连接器或母线盒进行连接。橡套电缆的修补连接(包括绝缘、护套已损坏的橡套电缆的修补)必须采用阻燃材料进行硫化热补或与热补有同等效能的冷补。在地面热补或冷补后的橡套电缆,必须经浸水耐压试验,合格后方可下井使用。在井下冷补的电缆必须定期升井试验。井下电 | 合格 |
| 序号 | 检查内容 | 检查方法 | 检查结果 |
| 5 | 缆不允许出现明接头、冷包、鸡爪子、羊尾巴等接头,电缆护套的损伤程度不得超过护套厚度的1/3。而根据煤矿矿用电缆必须具有安全标志的规定,井下电缆进行冷补和热补时所使用的材料必须具有安全标志和安全标志证书。立井井筒所有电缆不得接头,如有接头必须将接头设在水平巷道之内或放置在拖架之上,电缆接头不得受力。电缆接线盒不得遭受淋水,高压电缆接线前后10m的范围内不得有易燃物品。 | 合格 | |
| 6 | 井下下列地点必须有足够的照明,井底车场及其附近。机电设备硐室、调度室、机车库、爆炸材料库、候车室、信号站、瓦斯抽放泵站等。使用机车的主要运输巷道、兼作人行道的集中带式输送机巷道、升降人员的绞车道以及升降物料和人行交替使用的绞车道,其照明灯的间距不得大于30m。主要进风巷的交岔点和采区车场,从地面到井下的专用人行道,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照明灯间距不得大于15m。 | 现场检查各地点照明是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 合格 |
| 7 | 严禁用电机车架空线作照明电源。矿灯应保持完好,严禁使用矿灯人员拆开、敲打、撞击矿灯。 | 随机抽查矿灯完好情况,运转队负责矿灯的修复工作,对人为损坏矿灯进行处罚。 | 合格 |
| 8 | 主副井绞车房、井底车场、运输调度室、采区变电所、上下山绞车房、水泵房、带式输送机集中控制硐室等主要机电设备硐室和采掘工作面,应安装电话。井下主要水泵房、井下变电所、地面变电所和地面通风机房的电话,应能与矿调度室直接联系。井下电话线路严禁利用大地作回路。 | 现场检查主副井绞车房、井底车场、运输调度室、采区变电所、上下山绞车房、水泵房、带式输送机集中控制硐室等主要机电设备硐室和采掘工作面,是否安装电话。井下主要水泵房、井下变电所、地面变电所和地面通风机房的电话,能否与矿调度室直接联系。井下电话线路是否利用大地作回路。 | 合格 |
| 序号 | 检查内容 | 检查方法 | 检查结果 | |
| 1 | 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的运行、维护和修理,必须符合防爆性能的各项技术要求。防爆性能遭受破坏的电气设备,必须立即处理或更换,严禁继续使用。 | 1) 防爆电气设备外壳不允许出现严重变形、裂纹、焊缝开焊现象。观察窗密封良好,无破损、无裂纹。 2) 防爆面紧固螺丝: (1) 须带有防松弹簧垫且必须压平。(2) 穿透式连接螺丝必须出扣1―3扣,非穿透式连接窝底必须留有大于防松弹簧垫厚度2倍的余量。 3) 紧固螺丝至少拧入长度必须大于螺丝直径,但铸铁、铝、铜件拧入深度应大于螺丝直径1.5倍。 4)螺纹最小拧入深度 外壳净容积 (升) 螺纹最小拧入深度(毫米) V≤0.1 5 0.1<V≤2 9 V>2 12.5 5)防爆面: (1) 防爆面不允许有锈蚀或带有油漆 (2) 防爆面上1平方厘米的范围内不允许出现5个直径大于1mm,深度大于2mm的砂眼。宽度小于10mm的防爆面不允许出现两个。 (3)防爆面上不允许出现宽度、厚度超过0.5mm且长度贯穿防爆面宽度1/3的机械伤痕。 6) 防爆面间隙(毫米) L—静止隔爆结合面的最小有效长度(毫米)。 L1—螺栓通孔边缘至隔爆结合面外沿的最小有效长度(毫米)。 V--外壳容积(升)。 | 合格 | |
| 序号 | 检查内容 | 检查方法 | 检查结果 |
| 1 | 防爆面间隙(毫米) L L1 W V≤0.1 V>0.1 接合面型式 平面、止口或圆筒式 6 6 0.3 12.5 8 0.4 0.4 25 9 0.5 0.5 40 15 0.6 带有滚动轴承的圆筒结构 6 0.4 12.5 0.5 25 0.6 40 0.8 操纵杆或圆筒直径与隔爆结合面的结构参数 操纵杆或圆筒直径d(毫米)隔爆结合面长度L(毫米) d≤0.1 L≥6 0.1<d≤25 L≥d d>25 L≥25 7) 进线嘴: (1) 进线嘴与密封圈之间放置金属垫圈。 (2) 密封圈的内径与电缆外径差不大于1 mm,密封圈宽度大于电缆 直径的70%,但必须大于10 mm,密封圈厚度大于电缆直径的30%,但必须大于4 mm,密封圈与电缆之间不许放置其他物体。 (3) 螺旋式进线嘴必须拧入6扣以上。 | 合格 |
| 序号 | 检查内容 | 检查方法 | 检查结果 |
| 1 | (4) 密封圈外径与进线装置内径间隙 密封圈外径 密封圈外径与进线装置内径间隙差 D≥20 ≤1 20<D<60 ≤1.5 D>60 ≤2 (5)低压防爆开关的闲置进线嘴必须用厚度不小于2 mm的钢垫,钢垫与进线装置的内径差不得大于2mm。 (6)封堵压紧程度为螺旋进线嘴以用手拧紧为合格,压叠式进线嘴以用手晃不动为合格。高压防爆开关闲置进线嘴必须用厚度、直径与进线嘴相符的钢垫板封堵压紧,其防爆面间隙符合标准。 8)电缆 电缆必须整体进入电气设备设有防脱装置的电缆引入装置。接线后紧固件的紧固程度,以拉动电缆时电缆不串动为合格。压叠式进线嘴压紧电缆的压入程度不大于电缆直径的10%。密封圈的内径与电缆外径差不大于1 mm,密封圈宽度大于电缆直径的70%,但必须大于10 mm;密封圈厚度大于电缆直径的30%,但必须大于4 mm,密封圈与电缆之间不许放置其他物体。高压防爆开关进线嘴引入高压电缆时,必须使用绝缘物体灌浇至电缆三叉之上。电缆护套的损伤程度不得超过 护套厚度的1/3。在煤矿井下检查电气设备时必须有井下电钳工陪同,如需开盖检查必须与其协商由其进行操作。 | 合格 |
| 序号 | 检查内容 | 检查方法 | 检查结果 |
| 1 | 永久性井下变电所和井底车场内的其他机电设备硐室,应砌碹或用其他可靠的方式支护。采区变电所应用不燃性材料支护。硐室必须装设向外开的防火铁门。铁门全部敞开时,不得妨碍运输。铁门上应装设便于关严的通风孔。装有铁门时,门内可加设铁栅栏门,但不得妨碍铁门的开关。从硐室出口防火铁门起5m内的巷道,应砌碹或用其他不燃性材料支护。硐室内必须设置足够数量的扑灭电气火灾的灭火器材。 | 对照标准现场检查 | 合格 |
| 2 | 变电硐室长度超过6m时,必须在硐室的两端各设1个出口。带油的电气设备必须设在机电设备硐室内。严禁设集油坑。采区变电所应设专人值班。无人值班的变电硐室必须关门加锁,并有值班人员巡回检查。硐室入口必须悬挂“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的警示牌。硐室内必须悬挂与实际相符的供电系统图。有高压电气设备时必须在入口和室内明显地点悬挂“高压危险”警示牌。硐室内的电气设备必须带有停送电标志。 | 对照标准现场检查 | 合格 |
| 3 | 采掘工作面配电点的位置和空间必须能满足设备检修和巷道运输、矿车通过及其他设备安装的要求,并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 现场检查采掘工作面配电点的位置和空间是否能够满足设备检修和巷道运输、矿车通过及其他设备安装的要求,是否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 合格 |
| 4 | 井下采区变电所和运输充电硐室必须具有通风系统。 | 现场检查 | 合格 |
| 5 | 机电机房(硐室)必须配备扑灭电气火灾的足够的防灭火器材,带有高压电气设备的机房(硐室)必须配备绝缘用具,悬挂高压危险警示标牌,绝缘用具必须定期进行电气耐压试验,其中新绝缘手套12kv、旧8kv,绝缘靴20kv,5—10kv绝缘操作杆40kv合格、20—35kv绝缘操作杆105kv合格、35kv以上200kv合格。 | 现场检查机电硐室防灭火器材是否充足,高压电器设备机房是否配备绝缘用具,高压危险警示标牌是否悬挂,检查绝缘用具耐压试验记录,并仔细检查绝缘等级。 | 合格 |
| 序号 | 检查内容 | 检查方法 | 检查结果 |
| 1 | 必须定期对设备进行检修。检修要有针对性,明确检修内容,制定检修措施,并详细记录好检修内容、规格质量及检修人员等内容,指定专人或质量检查员负责检查验收。 | 定期机电科安排人员参与检修工作,定期检查检修记录。 | 合格 |
| 2 | 操作井下电气设备应遵守下列规定:非专职或非值班电气人员不得擅自操作电气设备。操作高压电气设备主回路时必须戴绝缘手套,并穿电工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上。手持式电气设备的操作手柄和工作中可接触的部分必须有良好绝缘。不得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缆和电线。检修或搬迁前,必须切断电源,检查瓦斯,在其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低于1.0%时,再用与电源电压相适应的验电笔检验,检验无电后,方可进行导体对地放电。控制设备内部安有放电装置的,不受此限。所有开关的闭锁装置必须能可靠地防止擅自送电,防止擅自开盖操作,开关把手在切断电源时必须闭锁,并悬挂“有人工作,不准送电”字样的警示牌,只有执行这项工作的人员才有权取下此牌送电。 | 现场检查电工电气操作行为,严禁违章作业。 | 合格 |
| 3 | 井下使用中的防爆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每月检查一次。配电系统继电保护装置检查整定每6个月进行一次。高压电缆的泄露和耐压试验每年进行一次。主要电气设备绝缘电阻的检查每6个月进行不少于一次。固定敷设电缆的绝缘和外部检查每季度进行一次移动式电气设备的橡套电缆绝缘每月进行一次。接地电阻值测定每季度进行一次。每天必须对低压检漏装置的运行情况进行1次跳闸试验,同时每月进行一次远方漏电试验。每班使用前,必须对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进行1次跳闸试验。 | 定期检查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配电系统机电保护装置检查整定、高压电缆泄露和耐压试验 电气设备绝缘电阻、固定敷设电缆外部绝缘检查、接地电阻值测定。每天必须对低压检漏装置进行,每月进行远方漏电试验。每班必须对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进行跳闸试验。 | 合格 |
| 4 | 电气设备的检查、维护和调整,必须由电气维修工进行。高压电气设备的修理和调整工作,应有工作票和施工措施。高压停、送电的操作,可根据书面申请或其他可靠的联系方式,得到批准后,由专责电工执行。 变电所内和架空线路的倒闸操作必须执行操作票制度。 | 电气作业必须有工作票和措施,并由电工操作,持证上岗,倒闸作业必须有操作票。 | 合格 |
| 序号 | 检查内容 | 检查方法 | 检查结果 |
| 1 | 煤矿应健全电气试验制度。 | 每年雨季前对地面设备、厂房、供电线路、变配电设施、避雷针的接地电阻进行一次测试,接地电阻不得超过10欧姆。每年雨季前对井上供电线路、变配电设施的避雷器进行一次测试,阀型避雷器绝缘电阻不低于2500兆欧姆、试验电压为15KV,不合格的避雷器必须进行更换。每季度对井下变电所、配电点、高压电缆接线合、水仓等接地网接地极进行一次测试,接地电阻不得超过2欧姆。每半年对高压电缆进行一次泄漏电流和耐压试验,6KV纸绝缘电缆试验值为30KV,6KV聚氯乙烯绝缘电缆试验值为15KV。每半年对验电笔、绝缘靴、绝缘手套进行一次耐压试验,每年对绝缘棒、绝缘挡板、绝缘夹钳进行一次耐压试验。以上试验必须留有一年以上的记录。 | 合格 |
| 2 | 煤矿应建立机电设备及各工种操作规程,机电岗位责任制,机电设备运行、维护、保养制度,机电设备定期检修制度,机电干部上岗、查岗制度,机电设备管理制度,机电安全活动制度,机电事故追查分析制度,机电设备包机制度,机电备件管理制度。 | 检查各项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 合格 |
| 3 | 煤矿应建立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安装、验收制度。 | 煤矿防爆电气设备的使用安装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生产厂家必须具有煤矿防爆电气设备的生产资质,必须随产品携带出厂合格证、安全标志证明、产品防爆试验合格证、厂家生产资质证明。煤矿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前必须进行防爆检查,同时进行绝缘和耐压试验以及设备保护试验。防爆电气设备安装使用前应由主管领导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检查。以上检查试验必须留有详细的记录。 | 合格 |
| 4 | 煤矿应建立电缆管理制度。 | 检查是否有电缆管理制度。 | 合格 |
| 5 | 煤矿应建立井下五小电气设备管理制度。 | 检查是否有井一五小电气设备管理制度。 | 合格 |
| 序号 | 检查内容 | 检查方法 | 检查结果 |
| 6 | 煤矿应建立油脂管理制度。 | 每年对电气设备的绝缘油进行一次物理、化学、电气耐压试验。绝缘油使用前必须进行有关试验,6KV等级绝缘油25KV合格、60KV等级40KV合格。现场检查试验记录。 | 合格 |
| 7 | 煤矿应建立井下杂散电流管理制度。 | 每季度对井下杂散电流进行一次测试,井下各处杂散电流不许超过60mA,如杂散电流值不合格必须立即处理。现场检查试验记录。 | 合格 |
| 8 | 煤矿应建立停送电管理制度。 | 停电作业单位作业前必须填写停送电作业票,并经机电科同意后方可进行停送电作业,作业前必须通知矿调度,作业结束后也应向矿调度汇报,做到停电挂牌,送电摘牌,谁停电谁送电,严禁借光作业。 | 合格 |
| 9 | 煤矿应建立矿井停电应急预案制度。 | 是否建立矿井停电应急预案制度,并每年进行一次应急演练,并认真填写记录。 | 合格 |
| 10 | 煤矿必须按期对以下设备进行测试: 1)主提升机新安装或大修后进行一次技术测定,之后提人提升机每年进行一次技术测定。 2)主排水泵每年进行一次技术测定。 3)主通风机新安装或大修后进行一次技术测定,之后每5年进行一次技术测定。 4)压风机每年进行一次技术测定。 | 机电科人员参加设备测试,并定期检查测试记录。 | 合格 |
| 11 | 煤矿应建立健全有关设备的图纸与档案。 | 1) 设备档案:主变压器、主提升机、主通风机、主压风机、主排水泵、锅炉等主要设备的技术档案齐全,做到一台一档。档案应包括,设备使用说明书、安装使用验收单、试验记录、设备历次事故纪录、设备性能测试、设备关键部位探伤纪录、设备大修及技术改造记录、安装图纸、备件图册。 2)矿井必须备有主提升、排水、通风、压风、供热、供水、通讯、井上下供电系统等图纸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各类图纸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 3) 健全设备、电缆、小型电气设备的帐、卡、图牌管理。 | 合格 |
| 序号 | 检查内容 | 检查方法 | 检查结果 |
| 1 | 煤矿应有机电主管部门和电气、电缆、小型电气、防爆检查、设备、备件、油脂、胶带专业化领导小组。 | 检查各部门人员配备是否齐全。 | 合格 |
| 2 | 煤矿应配备足够的机电专业技术人员和机电检修人员。 | 检查是否配备足够的机电专业技术人员和机电检修人员 | 合格 |
| 3 | 煤矿应建立机电职工培训计划。所有机电专业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 检查培训计划和考核记录。 | 合格 |
| 4 | 电钳工、防爆检查工、绞车司机、把钩工、采掘机组司机等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安全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持证上岗作业。 | 现场抽查持证上岗情况。 | 合格 |
| 5 | 煤矿要加强机电运输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建立健全培训档案。 | 检查机电运输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计划、档案。 | 合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