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鉴于:
一、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了北京市 区
层 室《房屋租赁合同》(编号: ),建筑面积约 平方米;
二、因乙方自身原因,其向甲方提出了提前解除上述《房屋租赁合同》意愿。
故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提前解约事宜达成如下条款:
一、自 年 月 日起解除上述《房屋租赁合同》及其相关附件、补充协议等;甲乙双方定于 年 月 日办理上述房屋退房交接验收手续。
二、乙方已于 年 月 日向甲方支付租赁保证金 元(大写 元整),该保证金甲方不予退还;
乙方 年 月 日前向甲方支付拖欠的房屋租金 元(大写 元整);
乙方 年 月 日前向甲方补交免租期房屋租金 元(大写 元整);
乙方 年 月 日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元(大写
元整)。
三、乙方应在办理退房交接验收手续前将承租期内所产生的水、电、暖(如有)、燃气(如有)、车位费(如有)、电话(如有)、网络(如有)、有线电视(如有)、垃圾清理费(如有)等费用缴清;乙方在搬离房屋前,必须将房屋装饰装修设施现状完好无损地交还甲方。如设备设施等不能正常使用,乙方须将设备设施维修至安全、正常使用状态,设备设施不能修复的乙方负责更换同等标准的设备设施后移交给甲方。
四、如乙方在上述房屋地址办理了工商注册手续,乙方应在本协议签订后15日内完成工商及税务注册地址迁出或注销手续。
五、本协议签订后至《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日期间,乙方应无条件配合甲方带客户看房。
六、乙方逾期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的,每逾期一日应按照月租金百分之五的标准向甲方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七、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提起诉讼。
八、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出租方):
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承租方):
日期: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