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执行员工作,提高案件执行质量和效率,根据人民组织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执行员是审判活动的主体,代表人民行使生效裁判案件的执行权。
第三条在院长、领导下完成各项执行任务。
第一章权利和原则
第四条在任职期间,根据法律规定和分工,依法对下
列案件行使执行权:
1
、本院审理终结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一审
判决、裁定、调解以及刑事一审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
分,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案件;
2
、经济合同促裁委员会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的裁决
书、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一方当事人逾期不
起诉也不履行,对方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
申请执行的案件;
3
、公证机关作出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追偿债
务、物品的文书,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对方当事
人向人民申请执行的案件;
4
、外地人民委托执行的案件;
5
、上级人民指令执行的案件;
6
、本院领导交办的执行案件。
第五条在执行活动中,应遵循下列原则:
1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2
、对一切公民和法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
第二章工作职责和工作标准
第六条执行员接到执行案件后,应认真阅卷,作好阅卷笔录,并在
3
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
,规
定履行期,督促其自觉履行义务。同时向案件主审人、仲裁机关、公诉机关、行政机关、当事人和其他有关
人员了解案情,作到心中有数。
第七条在执行本辖区或外地案件中,外出前,须经、院长批准。执行中,如遇紧急情况,应及时向院里
报告,返回后,应及时向、院长汇报执行情况。
第对重大、疑难案件的执行,执行员应将案情提交合议庭讨论,拟定执行方案后,再予执行;对需采强
制执行措施的案件,必须严格审批手续,严禁违法执行;对可能引起矛盾激化的案件,应做好各方面工作,
依法妥善执行;对外地委托执行的案件,应将执行情况及时函告委托。
第九条在执行案件时,必须按规定着装,必须出示执行公务证及有关法律手续。
第十条执行工作中,要妥善保管配带的支、械具和卷宗材料;对执行的款项,要及时交内勤入帐,不得自
行保管。
第三章职业道德、职业纪律
第十一条执行员应遵守下列职业道德:
1
、实事求是,依法办案;
2
、刚直不阿,铁面无私;
3
、忠实于人民,忠实于法律,忠实于事实;
4
、忠于职守,清正廉洁;
5
、秉公执法,两袖清风。
第十二条执行员应遵守下列职业纪律:
1
、不准主观臆断;
2
、不准徇私枉法;
3
、不准贪赃卖法;
4
、不准吃请送礼;
5
、不准索贿受贿;
6
、不准经商牟利;
7
、不准欺压群众;
8
、不准泄漏机密。
第十三条因执行不力或滥用强制措施,导致矛盾激化,贻误执行时机,造成不良社会上影响的,按照《人民
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的有关规定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根据完成任务情况,依照《目标管理责任制》有关规定进行奖罚。
本细则从颁布之日起施行,如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法律、法规执行。
为进一步规范执行工作程序,强化执行权的监督运行机制,保证执行工作依法、公开、公正,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执行岗位职责
第一条 在院长领导下,负责主持本局全面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和国家法律、法规,执行院党组的决议、指示,抓好队伍建设,组织全局人员学习政治、业务知识,带领全局人员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2.抓好对全局执行工作的指导。监督、协调等各项工作,按照院里的要求制定本局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部署执行工作的重大活动,及时完成院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3.主持局内会议,布置总结工作,检查督促和及时掌握各项工作进度及完成情况,对院领导和上级部门督办、交办的执行案件进行督促检查。
4.在职权范围内审核、签发法律文书和其他文件,负责重大执行案件的指挥工作,参与重大、疑难、负责案件的执行合议。
5.抓好执行案件的规范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局内规章制度。深入调查研究,指导、帮助解决执行中的困难和问题,做好调研工作,及时向院长和上级部门报告。
6.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民主管理,对局内重大决策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集体讨论决定。
7.加强干警的政治思想教育和廉政教育,以身作则,带好队伍,关心爱护全局干警,通过交流思想,掌握干警的思想状况和德才表现,加强对年轻同志的培养教育,团结全局同志搞好本职工作。
8.及时完成院领导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9.在院长和领导下工作,协助工作和完成院长、交办的具体工作。
10.依职权审核分管工作范围内的法律文书和签发除院长、签发外的法律文书。
11.建议召开局务会议,参与讨论执行工作中的重大、疑难事项。
12.督促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各项执行工作,加大执行力度,做到程序合法、措施得当、手续完备、确保人民生效裁判文书的有效执行。
13.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