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行政决策主体的特殊性。由于行政决策与国家行政权力密切联系,只有具有行政权力的组织和个人,才能成为行政决策的主体,所以,行政决策的主体是特指具有法定行政权的国家行政机关或工作人员。非经国家机关、法律授权,行政组织以外的其他机关和社会团体或个人,能不能进行行政决策。
2.行政决策客体的广泛性。行政决策的客体是指一定行政管理辖区域和部门所要解决的有关国家社会公共事务,涉及广泛的社会事务的管理。从到地方,需要涉及很多机构,动用大量人力、物力资源,包括社会生活的政治、经济、科学、文化、国防、外交等各个领域。凡是管理的领域所在,就是星恒决策的范围。
3.行政决策目的的非营利性。行政决策的主要功能首先不是赢利,而是实现社会价值的权威性分配,确立公正平等的社会关系。行政决策要维护全社会的公共利益,要提供各种社会公益品,虽然也要考虑经济效益,但不能直接以赢利为目的。行政决策以实现公共利益为出发点,均衡地协调社会利益和社会价值,确保社会公平和社会稳定。
4.行政决策是过程与结果的统一。行政决策既是一个从不同备选方案中择优的抉择过程,又表现为决策结果所选定的具体方案,而这些方案表现为国家行政组织所制定的各种行政行为准则它是一系列谋略、法令、措施、办法、条例等的总称。
5.行政决策过程政治性。行政决策过程是一个权力运用的政治过程,既存在交易、妥协,又有针锋相对的冲突,甚至是战争。这些特点又使行政决策过程充满各种复杂性和不可预知性。
6.行政决策执行的强制性与权威性。行政决策的目的是实施行政职能、维护公共利益、提供公共服务,其行为以国家权力为后盾,其结果表现为国家的或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而这些或法律一经确定,付诸实施,便具有特殊的权威性和强制性,具有普遍边的约束力。行政决策一旦形成并公布,不管行政关系的对方是否同意,都必须执行。这种强制性作用,不仅可以约束行政组织内的成员,而且约束该行政组织管理职权范围内的一切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个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