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湘建质[2002]219号
第一条根据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令第78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及省建设厅湘建质[2001]42号等文件精神,按照“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续、过程控制”的方针,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企业资质管理、项目经理资格考核和招投标活动以及建筑(安装)工程实行优质优价提供有效依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二次装饰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等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优良工程评定依据:
一、 国家的有关工程技术规范、规程、规定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二、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文件和合同规定的特殊要求;
三、 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及设备的质量标准;
四、 工程有关技术资料。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子单位)工程,施工单位可申请评定优良工程。
一、工程通过了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并到备案机关办理了竣工工验收备案手续;
二、 经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评定且填报了《单位(子单位)优良工程评定申请表》;
三、所有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全部合格,其中有50%及其以上为优良(按相应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其指定的分部(子分部)工程必须达到优良);
四、质量保证资料基本齐全;
五、 观感质量的评定得分率达到85%及其以上。
第五条优良工程评定机构收到(单位(子单位)优良工程评定申请表)后,组织三人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定期分批地按单位工程观感评分的规定进行评分;认真审核技术资料,本着科学、公正的原则进行评审,最终由评定机构负责人签发。核定为优良工程的项目由评定机构发给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统一制作的“优良工程证书”,并计入全省质量统计报表,作为考核企业和项目经理资质、资格及招投标的依据。
第六条一个单位工程由几个分包单位施工时,分包单位承包的分部工程,经核定符合规定要求的可发给“子单位优良工程证书。”
第七条优良工程评定机构必须是经省建设厅审查批准并核发资质证书的市级以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优良工程必须持有评定机构核定签发的《单位(子单位)优良工程评定申请表》和“优良工程证书”(正本)作为依据,其他证明材料一律无效。
第九条优良工程可按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实行优质优价。
第十条为提高优良工程评定的准确率,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将将每年对优良工程评定机构核定的优良工程进行抽查,并将其抽查准确率通报全省。
第十一条优良工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建设单位可提出复评要求,经发证机构复查后再作出结论。产生分歧时可向上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仲裁。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