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建立和维护学校的教学和生活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出合格的学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及国家教委颁发的新版《中学生守则》《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处罚措施:(1)警告(2)记过(3)开除
一、警告:
1.未请假或未经班主任同意,无故旷课10节以内的。(迟到、早退两次折算旷课一节)
2.故意破坏环境或公共财物(随地抛弃废弃物、在墙壁黑板上乱涂乱画、撕布告、改通知、损坏灭火器、消防栓、课桌椅等)。同时,损坏的公共财物需照价赔偿。
3.扰乱他人学习、工作、休息或扰乱课堂、自习纪律。
4.无故不参与做操、升旗、集会,或者在集会时起哄、吹口哨、吵闹喧哗的。
5.不接受老师的批评教育或不听从门卫、管理人员的指挥、管理,欺骗、顶撞、起哄、侮辱、讽刺挖苦老师、管理人员、值日学生干部。
6.逃避值日或不认真值日。
7.染发、烫发、化妆、佩戴首饰、穿高跟鞋、穿拖鞋、衣裤不符合要求。
8.考试作弊(该科成绩为零)
9.已经发现学生在谈恋爱或男女交往不正常,经多次批评教育仍不改正,但尚未在学生中间、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学生。
10.偷盗、诈骗财物、敲诈、勒索者,作案价值在10元以下的学生,除给予警告处分还须偿还全部财物。
11.一学期单科5次不交作业或各科累计10次不交作业,且态度恶劣的学生
12.进入营业性歌舞厅、录像厅、游艺机室、网吧,阅读不健康书刊的学生,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13.课间在教室打牌、在教学区玩球且不听劝阻的。
14.走读生将校卡借给他人的。
15.课间在停车场打闹、逗留、上校车玩耍的。
16.与校外人员不正常往来影响学校正常秩序,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学生。
二、记过:
1.未请假或未经班主任同意,无故旷课10节——20节的。
2.酗酒、吸烟的学生
3.携带打火机、火柴、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品进入校园的,或在校内玩火、燃放鞭炮的学生。
4.携带刀、木棍、铁棍等危险品进入校园的。
5.携带手机进入校园的
6.打架斗殴未遂者。
7.打架斗殴的学生,致使被打者受轻伤,除给予记过处分还须承担被打者的医疗、生活、误工、精神损失等全部费用。
8.偷盗、诈骗财物、敲诈、勒索者,作案价值在10—50元的,除给予记过处分还须偿还全部财物。
9.冒领、拆看他人信件的学生。
10.中午叫外卖的学生。
11.攀爬窗户、阳台、围墙、校门、校车等的学生
12.乘坐校车学生在车上将头、手等身体部位伸出窗户外面的。
13.乘坐校车学生在车上打闹、离开座位来回走动、不在指定地点上下车、不听从跟车教师管理的
14.乘车学生借走读生校卡混出校门的。
15.累计两次书面警告处分的,第三次给予记过处分。
三、开除
1.一学期内无故旷课达20节以上的学生。
2.已经发现学生在谈恋爱或男女交往不正常,经多次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学生且在学生中间、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学生
3.与校外人员不正常往来影响学校正常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学生。
4.打架斗殴的学生,致使被打者受重伤,除给予开除处分还须承担被打者的医疗、生活、误工、精神损失等全部费用;情节严重者还需送交机关处理。
5.偷盗、诈骗财物、敲诈、勒索者,作案价值在50元以上的,除给予记过处分还须偿还全部财物,情节严重者还需送交机关处理。
6.与校外人员不正常往来影响学校正常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学生
7.进入营业性歌舞厅、录像厅、游艺机室、网吧,阅读不健康书刊的学生,经教育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或屡教不改者。
8.辱骂、殴打教职员工者。
9.煽动或带头,扰乱正常教学秩序、生活秩序和社会秩序者。
10.累计两次记过处分的,第三次给予开除处分。
其他
1、本条例没有例举的违纪行为,但需要给予处分的,参照以上条例中相类似条款经学校行政会研究后给予相应处分
2、受到处分者,附加给予以下处罚
(1)在处分执行期间,受处分者不得被评为“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
等各种荣誉称号(学科竞赛除外)。
(2)受处分者在处分执行期间不得获得各种物质奖励
3、学生受到的各种处分,均会通知家长。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博罗县福田福民学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