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目的
本制度根据公司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工作的需要,为公司安全管理提供必要的资源,包括人力资源与机构配置的保障而制定。
2.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立与人员任命要求,适用于公司各部门。
3.引用/应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第十九、二十、二十一条
4.定义
无
5.职责
5.1总经理对安全管理组织机构的策划与组织,安全管理相关人员的任命负责。
5.2 行政部负责组织安全管理机构人员的培训。
5.3各部门负责协助支持行政部的安全管理工作。
6.管理内容与方法
6.1安全机构的设立
6.1.1依据法律法规要求和本公司实际,设立公司安全委员会,对全公司安全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同时设立公司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办公地点设在行政部,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6.1.2依据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的要求,设立行政部,负责公司安全技术和安全生产的监督与管理工作。
6.1.3 安委会负责建立公司三级安全管理网络
6.1.4安委会是公司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公司配备一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其他部门设立兼职安全员,负责本部门安全管理工作。
6.2安全人员任命
6.2.1总经理应以公司正式文件任命公司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并由总经理亲自签发
6.2.2总经理、生产副总经理及以上任命人员资质要符合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要求。
6.2.3被任命人员应清楚理解并以签名方式承诺履行被任命职位的职责与义务;
6.3培训要求
6.3.1行政部负责组织以上人员的培训,保证以上人员培训内容、课时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实际工作的需要,详见《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6.3.2所有安全委员会成员和安全管理员均应接受安全风险管理、事件/事故原因分析技巧、沟通技巧、行为干预等知识培训,具备足够的安全规范知识,以确保预防和纠正措施的正确,以使安全问题得到解决。
6.3.3所有被任命人员均应参加安全综合风险管理体系知识、安全管理知识、危害辨识和风险评估、安全岗位和职责的培训。
6.4机构与人员的调整与回顾
6.4.1当机构或人员发生变化时,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及时调整安全生产委员会人员并文件化。
6.4.2安全生产委员会应每年对安全机构与人员的管理进行回顾,确保人员充分、机构有效运作。
6.5记录保存
6.5.1所有任命书由行政部至少保存三年。
6.5.2所有人员的资格培训记录由行政部永久保存。
7附录
7.1行政部负责本制度的解释。
7.2本制度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