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北京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光大路3号5层。
法定代表人:xxx ,职务:总经理
联系方式:010-5910xxxx
被告:王xx,男,197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北京市东城区礼士胡同乙65号
联系方式:13xxxxxxxxx
案由:劳动争议
原告不服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海劳人仲字[2016]第17707号裁决书,现向贵院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
一、判令无需向被告支付工资50000元;
二、判令无需向被告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10000元;
三、判令无需向被告报销交通费300元;
四、判令无需向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490000元;
五、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的劳动争议案件,已经由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开庭及裁决。京海劳人仲字[2014]第17707号裁决书中裁令:一、原告支付被告工资50000元;二、原告支付被告未休年休假工资10000元;三、原告报销被告交通费300元;四、原告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90000元。
对此裁决,原告认为不符合事实与法律规定,特别是:
一、年休假已经安排;二、由于被告严重违纪,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处理,是符合事实与法律的,不应支付赔偿。
三、不存在未发工资事宜。
现原告提出起诉,请求驳回被告的仲裁请求。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诉讼,请求依法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
具状人:北京xxx有限公司(章)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