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罪的特点有哪些
            
                    来源:动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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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22-12-17 00:14:08
                    
            
            
                         
                
                
                    挪用罪的特点有哪些
                    1、主体的特定性。挪用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2、挪用行为表现多样。行为人的行为构成“挪用”,要满足三个条件。(1)行为人实施了挪用的行为。(2)行为人挪用的行为是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3)行为人挪用的是归个人使用的。3、行为人想使用而不想占有。4、本罪侵犯的对象主要是。【法律依据】;根据《刑法》第38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导读1、主体的特定性。挪用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2、挪用行为表现多样。行为人的行为构成“挪用”,要满足三个条件。(1)行为人实施了挪用的行为。(2)行为人挪用的行为是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3)行为人挪用的是归个人使用的。3、行为人想使用而不想占有。4、本罪侵犯的对象主要是。【法律依据】;根据《刑法》第38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1、主体的特定性。挪用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2、挪用行为表现多样。
行为人的行为构成“挪用”,要满足三个条件:
(1)行为人实施了挪用的行为。
(2)行为人挪用的行为是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
(3)行为人挪用的是归个人使用的。
3、行为人想使用而不想占有。
4、本罪侵犯的对象主要是。
【法律依据】
根据《刑法》第38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挪用罪的特点有哪些
        1、主体的特定性。挪用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2、挪用行为表现多样。行为人的行为构成“挪用”,要满足三个条件。(1)行为人实施了挪用的行为。(2)行为人挪用的行为是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3)行为人挪用的是归个人使用的。3、行为人想使用而不想占有。4、本罪侵犯的对象主要是。【法律依据】;根据《刑法》第38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