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第一次是在1927年:由于当时的旧中国占农村人口不到10%的地主和富农占有约70―80%的土地,借此残酷地剥削农民,严重阻碍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这也是中国长期以来一直穷困和落后的根源。在8月7日,紧急会议作出关于实行土地的决定,指出“土地问题是中国资产阶级民权中的中心问题”,是“中国新阶段的主要的社会经济的内容”。最终发动群众成功部分地区土豪劣绅,将这些地都分到了佃农及无地的农民手中。
2、第二次是在1931年春:发出关于《土地问题与反富农策略》通告,明确指出:农民是小私有者,不仅要取得土地的使用权,还要取得土地的所有权。要让广大农民在土地中取得他们土地所有权,加强他们对于土地和争取全国苏维埃胜利的热烈情绪。
3、第三次是在1942年:建立敌后抗战根据地后,采取的土地主要是减租减息。一方面要求地主减租减息,以改善农民的生活条件;另一方面要求农民交租交息,照顾地主富农的利益。实行“有钱出钱,有力出力”的合理负担,成功打破了农村基层政权由地主富农霸占的局面。
4、第四次是在1947年:战争时期党为适应广大农民的土地要求,消灭封建土地所有制,实现“耕者有其田”。开始放手发动群众消灭封建剥削,解决农民的土地问题。
5、第五次是在1950年,通过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依靠贫农、雇农,团结中农,中立富农,最终达到消灭封建剥削制度的地步。土地改革法规定:“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借以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开辟道路。”
6、第六次是在1978年,通过以家庭为单位,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土地等生产资料和生产任务的农业生产责任制形式,这就是大家所说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这种方式极大地发挥集体的优越性和个人的积极性,促进了劳动生产率的提高,更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进一步提高了农民的生活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