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赔款。清赔款各国(共11国)白银4.5亿两,分39年还清,年息4厘,本息共计约9.82亿两,以海关税、常关税和盐税作担保。
2、划定使馆区。将北京东交民巷划定为使馆区,成为“国中之国”。在区内中国人不得居住,各国可派兵驻守。
3、拆炮台、驻。拆除大沽及有碍北京至海通道的所有炮台,帝国主义列强可在自北京至山海关沿铁路重要地区的12个地方驻扎。
4、胁迫清承诺反帝斗争。永远禁止中国人民成立或加入任何“与诸国仇敌”的组织,违者处死。各省必须保证外国人的安全,否则立予革职,永不录用。凡发生反帝斗争的地方,停止文武各等考试5年。其中这一条标志着清完全沦为了帝国主义的工具。
5、对德、日“”。清分派亲王、大臣赴德、日两国表示“惋惜之意”,在德国公使克林德被杀之处建立牌坊。
6、惩治附合过义和团的。从到地方被监禁、流放、处死的共百多人。
7、设立外务部。将总理衙门改为外务部,班列六部之首,成为清与列强交涉的专门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