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具体名额由什么规定呢?不知道的小伙伴来看看小编今天的分享吧!
的具体名额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十五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选举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不超过三千人。名额的分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情况决定。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另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十六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十七条规定:“ 全国少数民族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各少数民族的人口数和分布等情况,分配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选出。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应有代表一人。”
拓展资料:
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简称“”、“人民代表”。中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全国,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和中国人民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主持下选举产生。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各级受原选举单位或选民的监督。原选举单位或原选区的选民可以依照法律程序罢免、撤换。全国有权提出议案、质询案。非经全国会议团和常委会的许可,在开会和闭会期间不受逮捕或刑事审判。地方各级应当宣传国家各项法律,协助本级开展工作,并向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反映群众意见和要求。
全国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设区的市或自治州的是设区市或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是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乡、民族乡、镇是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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