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婚就是指夫妻双方中至少有一人是现役军人的婚姻,在我国,军婚在一些方面是被实施特别保护的,但是离婚作为公民的合法权利,即使一方是现役军人,配偶根据相关规定也可以申请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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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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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具体解释一下什么叫做「重大过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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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婚姻法》第三十三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前三项的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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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前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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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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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施家暴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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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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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婚离婚里面的“重大过错”跟普通公民离婚中的“重大过错”是一致的,里面容易混淆的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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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他人同居”,和“出轨”有本质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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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他人同居,是比较稳定的同居关系,一般至少持续两三个月以上。偶发的出轨、嫖娼等都不属于“与他人同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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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双方都是现役军人的,必须经过军内的调解程序,才能办理离婚手续或者到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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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一方是地方人员,一方是现役军人,军人提出离婚的,“视情进行调解”,“可商请地方有关部门进行调解”,也就是说调解不是必经程序,不经调解,出具同意离婚的证明,就可以办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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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军人一方坚持离婚,对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的,可商请对方所在单位或地方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政治机关出具证明,由当事人向提出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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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配偶是地方人员,配偶一方要求离婚,军人一方同意离婚的,政治机关可出具证明同意离婚;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政治机关不得出具证明,但经政治机关查实军人一方确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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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哪个可以受理军婚离婚的案件?分两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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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双方都是现役军人的,只能由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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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只有一方是现役军人的,无论哪一方主动向起诉,地方都有权受理,不用到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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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其实是大众传出来的误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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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我国法律对军婚实施特别保护,但是如果有证据证明军人存在前面讲的“重大过错”,那么不管是否出具同意离婚的证明,军嫂可以直接向地方起诉要求离婚,由来判断是否存在“重大过错”,如果确实存在,可以判决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