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开发商擅自改变当初征地用途违法,经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改变征地用途合法。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开发商擅自改变当初征地用途违法,经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改变征地用途合法。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引用法规:《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批准。
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小编还为您整理了以下内容,可能对您也有帮助:
开发商擅自改变当初征地用途违法,经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改变征地用途合法黄。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批准。
其来自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其他比较有用的内容推荐1:
开发商改变当初征地用途是违法的。
【来自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参直百孙限功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批准。
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其他比较有用的内容推荐2:
开发商改变原来的征地用途是违法的。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务谓策商存同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
确需改变土地建设用途的,应企议西当经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报原批准。
《土地管理法》第五来自十六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否短须架听研正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接苗林来成况响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批让游蒸及措半欢准。
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开发商改变当初征地用途违法么
法律分析:开发商擅自改变当初征地用途违法,经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改变征地用途合法。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六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成片开发方案批复后修改规划用途
成片开发方案批复后修改规划用途是违法的。根据查询相关公开信息,成片开发商改变当初征地用途是违法的。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
以前卖房的时候是规划为商贸城后面改规成其他用途,这是违法的吗
是违法的。
开发商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擅自更改规划设计的,比如增加容积率、加高楼房的层数、用绿地改为建设用地、将商业用途改为住宅用途等,违反了规划管理方面的行规规范,系行政违法。
对此,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作出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或罚款等行政处罚。
什么是改变土地用途,有法律、法规定义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6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土地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同意。
而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和第44条的规定,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市、县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此外,根据《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第16条的规定,供地时要将土地用途、容积率等使用条件的约定写入土地使用合同,土地使用权人不按照约定条件使用土地的,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此,土地使用者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经批准改变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进行了具体规定,根据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不同分两种情况处理:
一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明确约定土地使用者改变土地用途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或者法律法规或规定明确改变土地用途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应当由市、县收回土地使用权(对出让土地使用权人给予相应补偿,补偿金额根据余期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确定)后,依法重新公开供应。
二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没有约定,法律法规、规定也没有明确规定的,土地使用者应当按规定报经出让方(市、县土地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批准后应当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即对原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出让年期、出让金额等进行相应调整,重新核定,并依法办理土地登记。
出让年限的确定应根据情况具体确定:(1)城市规划对土地使用有特殊或土地使用者有特殊要求的,土地使用年限可以按照原用途土地剩余使用年限甚至更短期限确定;(2)没有特殊的,为便于土地利用,一般情况下都应当按照新的土地用途重新核定土地使用年限,但不得超过法定高土地出让年限。
土地用途和出让年限确定后,即可根据新旧土地用途、出让年限和批准时的土地市场价格水平确定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额。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额=批准时的新用途、新出让年期下的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原用途在批准改变用途时的剩余年期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一章第四条: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1、土地的不可替代性。地表上绝对找不出两块完全相同的土地。任何一块土地都是独一无二的,故又称土地性能的独特性或差异性。其原因在于土地位置的固定性及自然、人文环境条件的差异性。即使是位于同一位置相互毗邻的两块土地,由于地形、植被及风景等因素的影响,也不可能完全相互替代。
2、土地面积的有限性。土地不能像其它物品一样可以从工厂里不断制造出来。由于受到地球表面陆地部分的空间,土地的面积是有限的。正像马克思所说的那样,它不能像工业生产中那样随意增加效率相同的生产工具的数量,即肥沃程度相同的土地数量。列宁曾指出:“土地有限是一个普遍现象。”人类可以围湖或填海造地,但这只是对地球表层土地形态的改变。从总体看,人类只能改变土地的形态,改善或改良土地的生产性能,但不能增加土地的总量。所以,人类必须充分、合理地利用全部土地,不断提高集约化经营程度,在不合理利用的情况下,土地将出现退化,甚至无法利用,从而使可利用的土地面积减少。
3、土地位置的固定性。土地位置的固定性,亦称不可移动性,是土地区别于其它各种资源或商品的重要标志。我们可以把可移动的商品如汽车、食品、服装以及可移动的资源如人力、矿产等,由产地或过剩地区运送到供给相对稀缺或需求相对旺盛因而售价较高的地区。但我们还无法把土地如此移动。
4、土地质量的差异性。土地的特性和质量特征,是土地各构成要素(地质、地貌、气候、水文、土壤、植被等)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相互制约的总体效应和综合反映。地理位置不同,地表的气候、水热对比条件不一样,地质、地貌对其具有再分配的功能,使得地表的土壤、植被类型也随之发生变化,因而造成土地的巨大自然差异性。这种差异性不仅存在于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的范围之内,即使在一个基层生产单位内也同样存在着。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和人类对土地利用范围的扩大,这种差异性会逐步扩大,而不是趋于缩小。土地的空间差异性,要求人们因地制宜地合理利用各类土地资源,确定土地利用的合理结构与方式,以取得土地利用的最佳综合效益。
5、土地永续利用的相对性。土地利用永续性有两层含义:作为自然的产物,它与地球共存亡,具有永不消失性;作为人类的活动场所和生产资料,可以永续利用。但土地的这种永续利用是相对的,只有在利用中维持了土地的功能,才能实现永续利用。
开发商违法占地怎么办
法律分析:开发商违法占地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当地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举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责令其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如果构成犯罪的,还会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第三十五条 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必须经批准。 禁止通过擅自调整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方式规避永久基本农田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审批。
第七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县把国有土地征用, 开发商违法吗
县通过法定程序将征地出售给开发商是合法的。征地应当办理审批手续,经省批准。征地时,应当与征地户签订补偿协议,补偿标准合理;未经批准出售给开发商后,不得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房地产开发商,征用农民耕地和房屋搞地产开发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农民依法保护自己权益的法律依据又是什么
房地产开发属于土地的二级开发,房地产商是不能直接征用农民耕地和房屋搞开发的,所用土地为经营性土地,必须通过招拍挂取得。这一点土地管理法是有明确规定的。如果说开发商在没有通过招拍挂手续取得土地的情况下直接征用耕地搞房地产,就是违法的。但是一般来说没有的支持是办不到的,他们是自己直接开发还是属于跟联合开发这一点你要搞清楚。
征用农民耕地使之达到房屋搞开发条件,这属于一级开发范围,这必须是将该地块规划为开发用地后,由一级开发单位,一般也是授权的投融资中心或开发公司进行一级开发,达到熟地条件后由土地管理部门组织招拍挂,房地产商通过竞拍取得土地开发权。 授权的一级开发单位因资金不足,联合房地产商共同参与一级开发的情况也很常见。所以你应该先到当地有关部门了解相关手续情况,看开发商是否手续完善,只要手续不全,那一告一个准追问在征用农民土地和房屋时,征用方应该出示什么批文呢。我们这可是什么文件或批文都没给农民看,我们都不知道上级是否批准了对我们土地的征收。
还有这句:“所以你应该先到当地有关部门了解相关手续情况,看开发商是否手续完善,只要手续不全,那一告一个准”
首先地方是不会给我们看什么手续的,另外我们也不知道应该看什么手续,什么样算手续齐全,什么样算手续不齐全呢?我们要是想告,又要往哪个部门告呢?
开发商擅自改变已规划住宅小区配套设施的用途应否承担责任?
您好。
《合同法》第60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合同法》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开发商擅自改变,属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责任。
关于土地征用 征地 在卖给开发商是合法行为吗?
分情况的,
如果:
土地征收要履行报批手续,获得省批复,与征收户签订补偿协议,补偿标准符合标准。
土地出让通过招拍挂等公开出让程序,符合国家供地。
符合以上两点,就属于合法,如果不符合,就是违法。按现行土地,开发商获得土地必须通过招拍挂,而招拍挂的土地由供给,是通过很大程度通过征收来获取新增的国有土地。
扩展资料:
征地补偿标准: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征收农民土地,应有合法项目,按照法定程序,给予被征收人合理补偿,先补偿,再征收,任何违反以上基本原则的征收行为都属于违法征收。被征收人可以拒绝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以申请信息公开,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争取自己的合法权利。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土地法
开发商擅自改变地下车库用途合法吗?
不合法。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是2002年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的图书。本书的主要技术内容是:增补符合低影响开发的建设要求,对地下空间使用、绿地与绿化设计、道路设计、竖向设计等内容进行了调整和补充;进一步完善道路规划和停车场库配置要求。
在《规范》当中,对城市居住区相关方面做了详尽的规定。一定比例的车库是其中的标准之一,如《规范》规定居民汽车停车率不应小于10%,意味着在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生活水平上,一个城市居民小区中,居民正常生活所必需配有的车位不能低于10%,10%的车位是房屋居住功能正常发挥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这10%的车位,从来源上看,就是为停车而产生的;从使用效能受益范围来看,是该小区业主。因此,产权归该小区全体业主所有。
